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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 缓刑期间作伪证,好兄弟不该这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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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罪 好兄弟作伪证一波三折


“有没有弄错?”陈三得知酒精检测的结果后,酒意全无,一下子瘫软在座位上。为何他如此紧张?原来,陈三系一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服刑的缓刑罪犯。考验期即将届满。若醉酒驾驶成立将被撤销缓刑,其已接受的近3年社区矫正服刑也将“归零”。这该怎么办?情急之下的陈三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零口供”妄图逃避责任

用证据让事实“说话”

出现伪证徒增曲折

随后,侦查部门多次电话联系证人林东,林东均拒接来电。最终,经多方协调,林东同意到司法机关配合核实。在案发时间具体活动轨迹、途经现场具体时间、所驾交通工具等问题的细问下,林东一时语塞、闭口不答。
“你知道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吗?”经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法律教育,林东终于透露了实情:其并未在案发路段遇到陈三,也未见到陈三喝酒,其在案发时段的凌晨2时左右其实是抵达县城内的某酒店入住。
无力辩解当庭认罪
法庭上,陈三仍维持原先供述。然而,经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详细出示举证了完整证据材料,并播放行车轨迹、出警现场录像视频,同时,证人林东在法庭上再次确认了其并未在案发现场看到被告人的事实。陈三当场表示认罪。
最终,惠安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三判处拘役2个月15天,并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妄图包庇难逃苦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编:孙刚 张颖妮
美编:政治部
转自惠安检察微信号“阳光惠检”



原标题:《案例警示 | 缓刑期间作伪证,好兄弟不该这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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