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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暴力讨薪不可取,故意伤害终获刑
近日,兴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要薪资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某日,被告人熊某与其他几位分包施工负责人在兴庆区政府劳动监察大队相关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创业基地一会议室内与某工程发包方曹某协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支付事宜。得知曹某无法向其支付工程欠款时,熊某情急之下当场对曹某实施殴打,致曹某两处肋骨骨折,后经鉴定曹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结合熊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处熊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02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03
【法官提醒】
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索要劳动薪酬、追索合法债务的权利,但禁止使用殴打、胁迫、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追讨债务;公民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仲裁、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多种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千万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以暴力犯罪手段来表达自身诉求;“血气方刚”并非解纷之道,激情犯罪只会遗憾终身。
2020年/ 第151期,原创第160篇
供稿:张林旺
编辑:季德庆、杜亚茹
审核: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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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暴力讨薪不可取,故意伤害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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