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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变化】第二次诉请离婚 分居满一年应判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新变化呢?西城法院推出《民法典·新变化》专栏,由法官通过具体案例为您解读,民法典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今天由民二庭庭长李岳鹏、法官助理曹巧峤带大家了解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分居满一年应判离的相关规定。



黄先生与李女士经自由恋爱结合,感情基础不错。后来因为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二人经常发生争执,婚姻也亮起红灯。黄先生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李女士表示会努力修复双方感情,再加上双方家长劝和,黄先生撤回了起诉。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明显缓和,黄先生干脆向单位申请,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一走了之。一年多以后,黄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先生一直与李女士处于分居状态,但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客观原因,且时间未满两年。鉴于李女士积极挽回婚姻的态度,法院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岳鹏、法官助理曹巧峤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情形,法院为了给婚姻一次挽救的机会,一般会驳回原告诉求。在此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不得再行起诉。6个月后原告再次起诉的话,法官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并作出判决。再次起诉是否必然判离在实践操作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则,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此次《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再次离婚时分居满一年应当判离的规定。李岳鹏、曹巧峤介绍说,根据这一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后,只需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分居满一年,并向法院再次起诉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判决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既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 原载于北京晚报 |
| 供稿:李岳鹏 曹巧峤 |
原标题:《【民法典·新变化】第二次诉请离婚 分居满一年应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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