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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 | 家犬伤了人 主人需担责
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民法典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
家犬闯祸,谁来担责?7月14日,记者采访了慈利县人民法院法官唐汇卓,就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今年4月3日,杜某回慈利老家扫墓,途经赵某家门口时,被赵某家蹿出的狗咬伤,杜某随即到张家界市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事后,杜某将赵某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原告已撤诉。
【解读】
唐汇卓法官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必须是因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的,也就是动物不能是人为的驱使或支配。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就算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性规定。这一规定,与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民法典》中的规定是一样的。
“邻里之间为了养宠物那些事儿,矛盾还真不少。上述第二个案例中,被告赵某所需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即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赵某具有过错,被告赵某就算没有过错也需要对其家养犬伤人事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最后通过调解结案,被告儿子在原告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另支付500元。”唐汇卓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要加强对其所养动物的看管,认真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要妨碍他人生活。
(摘自:湖南日报)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原标题:《民法典解读 | 家犬伤了人 主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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