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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看职场(9) | 民事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7月6日起,本号推出“《民法典》看职场”栏目,一起来看看这部大法典将对职场带来哪些影响和变化。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上述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但最长时效为20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未做最长时效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争议的最长时效问题上,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20年来执行。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只有义务人明确提出因权利人请求超过时效而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时,人民法院才介入时效的审查。同理得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同样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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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看职场(9) | 民事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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