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民法典》看职场(9) | 民事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2020-07-16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发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规定包含了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每一个细节,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由于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并未编纂在《民法典》内,但是《民法典》中的不少规定,却与劳动关系产生了交集,很多劳动保障法律问题都可以从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7月6日起,本号推出“《民法典》看职场”栏目,一起来看看这部大法典将对职场带来哪些影响和变化。

民事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上述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但最长时效为20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未做最长时效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在劳动争议的最长时效问题上,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20年来执行。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只有义务人明确提出因权利人请求超过时效而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时,人民法院才介入时效的审查。同理得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同样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关注我,有福利

找工作、查社保

问政策、领红包

河北省人社厅官方微信

做您身边有用的

人生旅伴!

原标题:《《民法典》看职场(9) | 民事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如何衔接?》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