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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之定界:以谦抑审慎彰显法律关怀

2020-07-17 23: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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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胜

《检察官眼中的民法典》系列报道之五

人格权编之定界:以谦抑审慎彰显法律关怀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和“民”命名的法典,刚刚通过的民法典,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规范于一体,是中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和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首创人格权编,规定了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及全面保障人民权利、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适应了新时代经济、科技、人民生产生活的发展和需求。

作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履行“四大检察”,为公民权利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人的发展带来了什么转变?

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享有充分的财产权,更应享有充分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适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尤其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让人更有尊严、更能实现人的价值。

人格权独立成编,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民法本质上是“人”法,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其中人格权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利的前提。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条),并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等禁止性规定,人格权保护的内容由“抽象性”规定到“明晰性”完善。民法典以不同于法国民法典3编、德国民法典5编等国家的体例结构,开全世界人格权独立成编先河的7编体例结构,将人格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我国人格权保护程碑式的进步。

人格权独立成编,实现了民法从 “重物轻人”向“人物并重”的转变。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将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予以调整,同时对涉及财产的各项民事法律关系制定了如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予以规范。而对于人身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人格权仅以寥寥九条简单予以规定,可见传统民法存在重物轻人、重财产轻人格的体系缺陷。然而,随着进入新时代,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对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追求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出台民法典,通过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予以调整规范,人物并重保护从而弥补了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等缺陷,充分体现了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对于“人”的重视和关注。

人格权独立成编,实现了从“零散条文”到“完整体系结构”的转变。一是完善了人格权编自身的内在结构体系。编纂人格权编,总结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利“整理收纳”,并根据时代发展需要予以适当增补,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概念、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救济方式等,架构了一个完整的内在体系。二是完善了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传统民法对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制定相关法律予以调整,而对于人身关系中的人格权,却仅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条文中零散规定,缺乏体系性。

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详细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和各项具体人格权的权利内容以及救济途径,并将其放于合同编和婚姻家庭编之间,既起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也从立法层面上弥补了我国民法人格权保护薄弱的体系缺陷,完善了民法典的整体体例结构,使民法典整体逻辑顺畅,结构完整,既落实宪法关于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规定,又能更好与刑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内容相衔接。

人格权独立成编,实现了从“家长式包办管理”到“人民至上、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转变。过去,有的公权力机关以“为民作主”名义,实际上却“家长式包办管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执行生态环保等政策不力,置人民利益于不顾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私权。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民群众要求对私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在对人民的这种需求做回应,它聚焦“人”的关切,解决“人”的痛点;明确了“人”的权利,回应了“人”的诉求;既尊重“人”的意愿,又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照。民法典强化对人格权的体系性保护不仅是立法的重大创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明确规定个人具体享有哪些人格权,确定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并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下给予相应保护等,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贯穿始终,充分体现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宗旨。

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个人权利带来了什么改变?

人格权独立成编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相符合,51个条文分别对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人死后享有的人格利益作出了规定,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具体条文体现出来的立法技术,都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可谓亮点突出、意义重大。

人格权编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强化对“人”的保护。

人格权编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保护规定为绝对保护。“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无价”“健康无价”等是人格权重要内容,也是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表现形式。

人格权编首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规定了器官捐献基本规则和从事与人体相关医学科研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则,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格权编新增了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定,从立法层面明确性骚扰属于侵权行为。且人格权编对性骚扰受害者的表述是“他人”,而非“妇女”,将男性也纳入保护范围,同性、异性之间的不当骚扰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行为。

此外,人格权编关于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增强了“人”的权利意识。

人格权编规定自然人享有的姓名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并细化了对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规定;明确了包括姓名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的权能,赋予自然人许可使用的人格权制度,厘定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规则,完善了人格权内在的保护体系。

人格权编进一步完善了肖像权。第一,肖像权的保护不局限于面部,而在于可识别性的本质。第二,强调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三,实现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第四,肖像权不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之前的司法实践,对于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认定需要有“营利为目的”的要素。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去掉了“以营利为目的”,增加了“丑化、污损”的规定,更符合侵犯肖像权的实质情况。

人格权编加强了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人格权编既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又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平衡。

人格权编加强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了“人”的生活安宁。

民法典将网名、声音、信用权等新型网络人格利益纳入到人格权保护范围,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体现了人格权的新发展。

一方面,民法典将隐私确定为一种权利并加以保护正是基于社会层出不穷侵害隐私的现状,受害者主张权利受阻的情形;并将“隐私”主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四个方面,除此之外形成的权利应属其他权利,不能界定为隐私权。

另一方面,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专门规定,统一保护。个人信息由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组成,是能够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对于个人私密信息,依法适用隐私权规定;没有规定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体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适用原则。

最后,对人格权的特别保护,体现了“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关注人格利益的商业价值、新增死者人格利益相关规定、新增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新增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

人格权独立成编

对检察职能带来了什么改变?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障民事权利,旨在满足人民的幸福美好生活需要。人格权编实施更是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民法典人格权编贯彻落实,是检察机关履职尽责,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更是检察机关不断探索、担当作为,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职责所系。

要更新司法理念,强化法治思维,充分保障人格权。

所谓理念,就是指导、引领我们办好检察案件的思想、灵魂。检察机关要将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贯穿法律监督全过程。检察官肩负“法律的守护人”“公益的担当者”的职责,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人权保障、正当程序、客观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格权。

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法确定了检察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依法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既是犯罪追诉者又是无辜保护者,要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公平公正、优质高效办理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这不仅是检察官法人格权保护制度的重大进步,也是宪法“国家保障、尊重人权”庄严承诺的具体落实。

检察机关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19年修改后的检察官法第一次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第一次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要求检察机关处理好追诉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辩证关系,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检察工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坚持谦抑审慎。要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审前主导责任,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主导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私权的保障彰显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确保人民群众享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促进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动力。人格权保护不仅是民法的应有之义,更是检察机关聚焦“四大检察”职能、履行职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使命所在。面对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这一深刻恢宏的时代命题,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行动自觉,将保护人格权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中,成为人格权的捍卫者与守护者。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本质上是在法律的限度内尊重人的人格权。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强奸、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犯罪,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切实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成效明显。

“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

行政检察既是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又涉及对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职权的监督。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弥补侵害公共利益的治理漏洞,有效发挥司法在维护公益方面的效能。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范围应定位于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和穷尽现有救济方式仍然存在空白的领域,检察机关应当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突出人格权保障重点,积极拓展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对于其他“等外”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情况,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进入民法典时代,公民人格权保护不仅事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做实行政检察也是保障民法典施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民法典明确了私权利的内容与边界,而如何发挥行政检察职能,防止公权力滥用,侵害私权利则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

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行政法律要义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人格权保护为工作重心和监督导向,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履职、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通过加强对“民告官”等生效行政裁判等的监督,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人格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回应人民人格权诉求,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从否定到肯定:

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助推土地入市、融资及流转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认识不断深化,其效力被日益强化并被物权法作为物权所认可,农民对其经营的土地由此享有了长期而稳定的权利。但是物权法只是认可承包经营权互换、出租和转包,而这些都发生在本集体成员之间。可以说,物权法等法律对于通过承包合同设立的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出资完全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物权编则全面吸收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三权分置改革的成熟经验,创设了土地经营权。从该编相关条文看,土地经营权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入股等债权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对于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则规定其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明确承认了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效力,也就意味着这种土地经营权是一项完全脱离了身份色彩的、纯粹的财产权。

为了充分发挥承包地的效用,物权编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权能和公示方法,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将改革共识固化为法律共识。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物权编新增规定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这让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稳定预期,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这些规定,充分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关注了农民群众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有利于在承包地上进行长远投入,实现地尽其利,为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农村土地全面进入市场,进行流转或者设立抵押进行融资,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基础和制度供给。

从绝对到理性:

完善担保物权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担保物权的规则尤其是动产担保规则,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重要指标。物权编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抵押物转让规则回归理性。相较于物权法之严苛,物权编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同时该条明确,当事人间另有约定除外。抵押财产可自由转让,并且抵押权不受影响,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同时,物权编则对动产抵押权的效力进行了限制,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一规定贯彻了物权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只要基于依赖而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受领了交付,就不会因为抵押权的存在而导致自己的财产被随意剥夺。

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传统理念中,物权担保方式只有抵押与质押。物权编基于物尽其用原则采取兜底性规定,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进入抵押融资领域;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第三百八十八条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规定将海域使用权增设为可抵押财产,删去禁止耕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把将有的应收账款纳入了权利质押的范围,将禁止抵押的公益设施限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等。

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公示制度是担保物权的基础制度之一,公示制度的完善能够为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保驾护航”。但我国目前缺少一个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公示制度,动产担保公示存在“九龙治水”局面,主要是以标的物行政归口管理为特征的多元化动产担保登记体系,有碍交易的便捷与效率。物权编删除了有关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中各种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担保公示制度留下了制度空间。

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尊重意思自治、更新担保理念,于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改变了物权法对流(押)质条款的绝对禁止,缓和了流(押)质条款无效规则。

从否定到肯定:

新增添附制度突出物尽其用

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或者劳务施加于他人的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新的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的情况下,不同所有人的物在外观上仍然能够识别,但强行分离将严重毁损物的价值。混合的情况下,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难以分开或者分开成本过高。加工是指在他人动产上施加劳务,从而极大提升物的价值的情形。

添附制度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是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公认的规则。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中没有对添附的明确规则。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相关纠纷,严格判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是不考虑物的毁损和财富的浪费,强制要求恢复原状。

物权编突破习惯思维和惯性羁绊,着眼于民尽其力、物尽其用的精神,在第三百二十二条新增了因添附产生的物的归属规则,将添附制度作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规定下来。明确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在物不可分离或者强行分离要付出较大经济代价的情况下,即便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对于因此丧失所有权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制度获得救济,以保障在有效实现利益平衡的同时,避免财富的损失和浪费,更大程度鼓励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创造有益财富和经济价值。

从学习到运用:

用检察作为保护恒产促恒心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人乃至全体中国人民的夙愿,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来到我们身边。

身处见证民法典诞生与施行这个时代的检察人,须当倍加珍视民法典。若说十九世纪的《法国民法典》给世界民法主要贡献了“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二十世纪《德国民法典》给予的是结构严谨的立法体例,那么二十一世纪我们这部民法典可说是世界上第一部在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转换阶段编纂的民法典。她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具有浓郁中华特色和时代品性,彰显了民族精神、中国智慧,值得我们以仰望与珍视的赤诚之心去对待。

民法典与检察工作内在高度契合并协同共进,当奉民法典为圭臬,将民法的关爱作为司法办案之魂,融入法律监督全过程,更好守护公平正义。物权编作为产权保护的基石,当以贯彻实施为契机推动民事检察工作,以其为参照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以其为界限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以其为动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通过检察人的执着守护,使民法典真正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权利的宝典。

(作者系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标题:《人格权编之定界:以谦抑审慎彰显法律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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