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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网】《民法典》教你如何处理网络侵权纠纷
【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淘宝卖家,618大促期间,我在淘宝平台热卖的一款产品竟然受到了另一个淘宝卖家的投诉,理由是与他们家所售的同类产品外观相似,构成外观专利侵权。淘宝平台很快将其投诉内容通知我,并将我的产品下架了。
对此,我很气愤,在经过认真对比后,我认为我的产品与投诉店家的专利产品区别很大,并未侵犯其外观专利权,这次投诉很有可能是对方蓄谋已久的恶意竞争行为。
如果错过了这次618的大促活动,我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对此我很着急,我该怎么办呢?《民法典》又是否对此进行了规定呢?
事实上,对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程序,最早规定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其中只是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有可能主张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行为,侵害像我这样的所谓的“侵权人”所享有的抗辩申诉的权利,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这一规定增加了反通知的规则,有利于保障双方权利的对等。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这一规定设置了15天的等待期,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对这一期限是否合理的争议。比如,有一些“职业维权人”或非法经营者恶意利用“15天等待期”的规定,在竞争对手产品销售火爆的时候向平台进行恶意投诉,导致对方产品暂时下架,丧失了营销最佳时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

可以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调整了网络侵权责任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规则,增加了通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反通知的规则以及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则体系。
具体来看,
第1194条确认了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人承担自己责任的基本规则以及法律适用中的除外情形。
第1195条是关于网络侵权中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的规定,细化了通知的内容和标准,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转送义务和承担部分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且写入了错误通知的法律后果,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中避风港原则的规则体系。
第1196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的规定,明确了反通知声明的内容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送义务和告知义务,这一规定与上一条中关于通知规则的规定相互制衡,弥补了此前《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设计的制度缺陷,赋予被指侵权的网络用户行使反通知权的权利,旨在保护其表达自由,平衡双方利益关系,平等保护所有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
第1197条是关于网络侵权中的红旗原则的规定,增加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的规制,并明确了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
再回到我所经历的这起事件来说,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按照其最新规定,当其他淘宝卖家通知淘宝平台我店商品侵犯其外观专利权时,淘宝平台有义务将其通知内容转通知给我,我可以向平台提供不侵权的初步证据,平台可根据该店家提供的初步证明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我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接到平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淘宝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该店家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其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其他淘宝卖家恶意进行不正当竞争,错误通知造成我的损害,还应当对我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只要我能及时向淘宝平台提供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及证据,在投诉我侵权的权利人也没有进一步投诉或起诉的情况下,不必等待15天,平台就能恢复上架相关产品,将我所遭受的损失降至最小。
由此可见,《民法典》作为一部现代法典,立足我国电商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与时俱进地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则,同时,在立法中注意保持技术中立和鼓励行业自治,不对电商产业进行过度干涉,将刚性的“15天等待期”,改变为弹性更大的“合理期限”,旨在强化平台的自我治理能力,也更有利于释放产业活力。
来源:人民出版社
编 辑:张 硕
初 审:杨晓宁
终 审:王 靖
主办单位:中共曲阳县委网信办

原标题:《【清网】《民法典》教你如何处理网络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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