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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风险多,擦亮双眼莫入坑!

顺义法院召开
社交电商法律风险线上新闻通报会
民三庭庭长李建
介绍了社交电商常见的法律风险
并作出法律提示
民三庭副庭长李青通报典型案例

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及广大网友
在线围观
社交我懂,电商我也懂,但啥是社交电商?



“xx平台内部优惠,限时进群!”
“邀请好友注册并下单,返利xx元!”
“还差xx元,麻烦帮我砍一刀!”

李建介绍,作为一种新型消费形态,社交电商正成为电子商务不可忽视的规模化、高增长的细分市场,但与此同时,在社交电商交易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类纠纷。据统计,近三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社交电商案件逐年增长,以涉微信平台的购物纠纷为例,从2017年的73件增加至2019年135件。
社交电商
常见法律风险

在社交电商领域,很多卖家不需要进行登记注册,也没有营业执照,在社交平台进行商业活动操作十分简单,经过简单培训就可以加入,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一些卖家没有取得法律要求的资质就开展经营,或者未按规定公示资质信息或自然人身份信息。
例如微商,他们只需通过上级代理的协助把商品信息发布到朋友圈,熟人之间在朋友圈分享即可直接购买。




区别于传统电商以商品为中心,社交电商的核心是建设以人为中心、以社交媒介为平台的零售新模式。



销售方式较隐蔽,售后保障难实现
由于社交平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些卖家的商品展示、下单、付款等环节全部在平台控制外的第三方网页上完成,并不在消费者账户页面显示订单交易情况。一些卖家的流量入口是信息流广告、微信好友分享的链接,这些入口非常不稳定,随时有可能删除或下线,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再次找到这些链接,找到了也很可能打不开。

平台监管不健全,个人信息难维护
传统电商平台有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有多重措施保证交易安全,如交易订单完成立即自动生成电子账单,付款金额不直接进入经营者账户而进入第三方代管机构等。而社交电商平台的主要功能为社交属性,平台对于商业行为的监管往往处于缺席的状态。
此外,很多购物小程序在初次登陆时都默示推荐微信登陆或者手机号码登录,且大多都以同意“隐私政策”为前提条件,购买者出于省时省力考虑,一般不会仔细阅读直接点击允许,很有可能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




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一是截图实名认证信息。如果是首次在陌生平台购物,买家应当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存证,准确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卖家主体不明的风险,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账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避免维权困境。
二是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在与卖方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的细节。如果卖方发送语音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转化成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复对方的语音内容获得对方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三是与卖家约定售后条款。社交电商平台的卖家不一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商经营者,有可能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约束,但是消费者在付款前可以自行与卖家约定售后服务,比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逾期发货违约金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从而有力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是尽量避免私下交易。建议喜欢在社交平台观看直播购物的消费者,一定要在平台链接内下单,避免与主播或卖家通过私信方式交易,否则其交易行为因为未经第三方平台而难以得到平台方的保障及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
给社交电商平台及经营者
增强责任担当
一是经营者要充分保证产品质量,提升售后服务能力。经营者应该充分认识到客服售后的重要性,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及时与消费者沟通,确保给消费者带来省时又放心的购物体验。
二是社交电商平台要建立与其法律定性相一致的监管体系。同时,社交平台收集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经过用户自主选择同意,不应强制捆绑授权。
给相关监管部门
严格监督管理
一是落实经营主体登记、公示制度。建议将微商、个人卖家等主体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要求其进行注册登记,核实其个人信息、营业范围、住所地、经营资质等条件,对于无证经营者,采取封号、冻结账户存款等措施。对使用虚假信息登记注册的,建立信用惩罚体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资格。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保护消费者权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社交电商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更新监管模式,完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让少数不良商家不敢“以身试法”。
三是完善救济渠道。传统的电子商务维权可以在第三方提供的售后平台进行,新型的社交电商活动缺少第三方的约束。建议相应监管部门不断完善救济渠道,在网上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部门、市场管理机构等,以便于网络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维权。


因平台是否担责引发的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某将翻新手机冒充全新原装手机进行销售,已构成对刘某的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某电商购物平台作为此次网络交易的平台,其已经向刘某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已尽到了必要的披露义务,且某电商购物平台并未就此次交易作出更有利消费者的承诺,故刘某要求某电商购物平台与国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让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并不参与双方的交易。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一般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就消费者所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之相关规定,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或不配合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当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按照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承诺平台上出售的商品“假一则赔十”,则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承诺,按照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进行赔偿。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引发的纠纷

法官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规定的商品除外。涉玉石挂件等买卖交易是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有双方的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商品为玉石挂件、耳钉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商品。辛某要求退货的时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货条件。所以,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记录,以便后续维权。
因刷单行为引发的纠纷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文某及店铺所订立的是无效的合同,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文某主张返还的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社交电商,鱼龙混杂,
擦亮双眼,避免踩坑!


原标题:《社交电商风险多,擦亮双眼莫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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