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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偷偷录音?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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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缙法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 第 237期 ▼

直击庭审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旁听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问、提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各类移动通讯工具。...”

宣读完法庭纪律,一场庭审才正式开始。

近日,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缙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本按照既定程序有序进行。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发现原告薛某的手机有一丝“异常”。经确认,原告薛某竟使用手机录音功能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时长已达36分12秒。发现该情况后,审判员立即对薛某予以口头训诫,并暂扣其手机(录音设备)。

审判员问薛某为何录音,薛某表示,自己只是想录了音后方便重听。删除录音后,薛某当庭写下具结悔过书并宣读。

庭后,缙云法院依法对薛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并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薛某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庭审是直击真相的竞技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或者回看庭审过程。

而片面化、碎片化的信息会误导舆论、干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法庭、罚款、拘留。

阳光司法是我们共同的理想,公平和正义的实现需要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尊重和支持,庭审规范化体现在每位诉讼参与人的司法礼仪中。你我他,同在一片法治蓝天下;愿携手,共同创建司法规范化。

文:缙云法院

编辑:杨淑瑶 审核:林 珊

丽水法院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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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庭审中偷偷录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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