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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彰显个性与群体和谐之间取得平衡,且看古人了不起的智慧

2020-08-01 08: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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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生存的限度与限制,不仅在终极生存和生态环境方面,而且在社会群性方面,在习俗、成文与不成文的制度规范、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方面,在个体与家国天下之关系方面。换言之,现代人生存的困境,除了要解决“上不在天,下不在地”的难题之外,还要解决“外不在人,内不在己”的难题。个体的人不要成为片面的人,必须正确处理与群体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人性健康全面发展的问题。中国哲学的“群己”关系之论与“心、性、情、才”之论都有可供转化的资源。

人与社会、人与人:群己和谐与个体彰显

从雅斯贝尔斯到哈贝马斯,都十分重视交往理性,珍视交往与孤独的辩证性。这当然是在现代文化的背景上讲的。中国哲学传统中有“成己”与“成人”、“立己”与“立人”、“己达”与“人达”之论,在“己”与“人”的关系上,孔子主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就自己是在成就别人的共生关系中实现的。成就自己,同时必须尊重别人,不尊重别人,也不能成就自己

儒家的“为己”“成己”“反求诸己”之学,肯定“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肯定主体的内在价值,肯定自我的主导作用,在道德实践和政治诉求上,表现了“舍我其谁”的担当意识。自我的完善与实现,脱离不了家国天下的完善与实现。孔子主张“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大学》主张,“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以“修身”为中轴,把“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与“齐家”“治国”“平天下”联系在一起。这也是所谓“内圣”与“外王”的统一。这里面当然有一些问题,很可能导致自我淹没在群体之中。但另一方面,这种思想传统亦说明了中国人在交往理性上并不会发生困难。

中国古代哲学有关群体和谐的话语,路人皆知,兹不赘述。但不少人认为,中国思想的主流是压抑个性,妨碍个体性生存和精神独立的。这一看法当然可以在传统社会的史料中找到不少证据,尤其是在专制主义社会的制度结构中,对个性的窒压、情性的萎缩、人格的异化,具有普遍的趋势,这正是近现代仁人志士所批判和鞭笞的负面。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正常的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五伦关系并非是不对称的,并非只有单向度的义务,相反在权利与义务上是对等的。传统知识人为此而不断奋斗。

中国思想中有大量的关于人的个体存在性和精神自由的向往,有甚深的意蕴,可以予以创造性转化。儒家关于“为己之学”与“我善养吾浩然之气”的观点,道家关于生命自我之超拔飞越的“逍遥无待之游”的精神之域,玄学与禅宗之“自信、自肯、自得、自在”之论都有许多值得发掘的宝贵资源。庄子哲学突出了人的个体性。尤其是“自本自根”“独有之人,是为至贵”“独与天地精神往来”“以游无穷”诸说,从精神上肯定了个体人的地位。

庄子的《逍遥游》《齐物论》在我国哲学史上明确提出了“个体性”原则。《老子》即有“道生之,德蓄之”之说。道是人之所共由,德是我之所自得。庄生天籁齐物之论所言者为“道”;此道乃整体的和谐,而这种整体的和谐源于个体人格的平等、独立,殊相物事的彼此疏离,即众人、众物、众论之不齐;此道表现出对各相对价值系统的容忍、尊重,由此才能上达绝对的价值系统。

庄生逍遥无待之游所重者为“德”,此德(得)乃个体的自在自得,而这种个体的自在自得取决于个体如何超越于精神奴役、名教宰制、物欲系缚、外在牵累;此德传达的是对泯灭个体人独立地位、自由本性的社会异化的抗议,是对无所依待的精神自由的向往追求。

“逍遥”与“齐物”即内圣与外王、适己性和与物化、众生之大自在与众论之无不齐、个性自由和众生平等、人之殊相与宇宙共相、自在与自为的对称、平衡、互动。两论所表达的睿智在于:人们面对自己的生命、自己的自在存在作出的选择,需要相对地与整体共在“分生”“独化”,在新的层次上重塑自我,使个我本己的人格结构、精神生命一次次获得跃迁、新生。这不是排斥共相共在,而是一次次适度地疏离、超越、提升,直至无穷。

郭象注《庄》抉发“万有独化”论,不仅承认在“无”之精神超越境界中个体的逍遥无待,尤其肯定在“有”之现实存在世界中个体的自由无限性。万物各自以自己作为自己存在的根据,“物任其性,各当其分”“块然自生”“掘然自得”“因而自因”“足于其性”“生则所在皆本”“变化无往而非我”。郭象的思想是在现实世界里把个体从名教纲常等社会体制的束缚中分疏出来,并把这种个体性上升为宇宙本体。

儒家张扬个体人格,并认为这种个体人格是宇宙生命的反映。每一个个体生命、个体人格精神都以宇宙大生命或绝对的本心为其自性。因此,个体人格甚至包融了自然秩序、历史法则。个体的责任感、使命感、担当意识,自我意识的圆满自足、无限能动性,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如此等等,确乎是一种自由的精神,自由的个体性。

因为具体的个体(仁人志士)在具体的处境中是非精神的,不自由的,人格如若作为一个具体的个体,是用不着他力(他律)驱之使然,而凭其内在精神主宰自己(自律),挺身而出,血荐轩辕。因此,儒家的道德哲学乃是肯定个人的绝对的个体性,而所放弃的乃是个人的偶然和易变的个体性。前者仍然是共相,落实到具体场合、具体的人,才是殊相,而一旦实现、落实化为具体的道德行为,就不能离开个体的感性的生命存在。

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通过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的中介,来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的。

因此,个体必须通过社会群体的现实生活,通过家国天下,把自己实现出来;社会群体的发展和实现,终究必须落实在每个个体的意识和行为中。

总之,个体性的确立,个体的自我完善,必须考虑个体与群体、理性生命和感性存在、大体与小体、道义与功利、必然与自由、共相与殊相等等一系列的矛盾。

“个体性”原则在中国哲学的确立,有赖于现代化事业和现代人的全面发展,有赖于对传统资源的体认和扬弃。

人总是在与生存环境、与天地人物我的关系中,在社会生活与社会组织中成就自己、实现自己。个体与群体、理性自我与感性自我总是相依相待的。

个体性是全面的,不是片面的;个体性、殊相、偶然与群体性、共相、必然的关系亦是辩证的、统一的。整体和谐不妨碍个体自由,反之亦然。古代人“虚己容人”“虚己容物”真是了不起的智慧。

 

中国哲学史十讲
郭齐勇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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