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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关于长江宜昌段禁捕…
近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
全面禁捕的通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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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宜昌城区段
葛洲坝以上水域10年禁捕
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
自然保护区永久禁捕
这一政策出台后
引发网友热议
宜昌市相关部门
就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Q:
国家为什么要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
A:
长江是我国最大的淡水鱼类种质资源库,水生生物与渔业资源十分丰富,60年代以来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与渔业资源下降非常快,从年捕捞量54万吨下降到年捕捞量不到10万吨每年。长江的渔业资源已陷入到“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利于长江大型水生生物的保护,有利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的多样性,修复长江生态环境。
因此,长江全面禁捕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实现长江渔业转型升级的必要举措,也是推进捕捞渔民脱贫的有效手段。

Q:
宜昌市禁捕的范围、时间是什么?
A:
本次退捕禁捕范围包括长江宜昌段干流和宜昌市管辖范围内5个保护区(分别是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当阳沮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阳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沙滩河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远安段、当阳段)。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宜昌市的禁捕范围和时间为:
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宜昌市的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从2020年1月1日前,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实行永久性禁捕;
长江宜昌段干流232公里江段除中华鲟保护区外的水域,以及部分通江支流,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禁捕,暂定10年禁捕。宜昌市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发布了禁捕通告。

禁捕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A:
1、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捕螺、蚬、虾等)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野生鱼类的捕捞、运输、销售、加工、食用(合规垂钓鱼获除外)。确因资源调查、科学研究、水产原种场采捕苗种和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等工作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毒鱼药品。禁止制售、维修电打鱼设备。禁止借游泳等名义下网捕鱼。“地笼网”等密眼网具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购买者需持所在地村(社区)出具的仅用于合法水产养殖的证明,不得用于非法捕捞。
3、禁止生产性垂钓。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的垂钓属禁止行为。
4、禁止非法渔获物市场销售,江鱼不能买卖。

实行禁捕之后,退捕渔民享受什么政策?
A: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退捕渔民的生产资料的征收补偿和安置一直作为实现禁捕的前提,国家加大投入力度,安排专门补助资金,各级政府也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合力确定补助标准:
1. 补偿资金打入渔民个人帐户;
2. 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3. 认真积极落实各项渔民退捕安置保障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确保渔民上岸有出路有收入,对无劳动能力、无再就业能力的贫困渔民,加大救助力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计。根据渔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等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转业安置,实施分类施策,通过发展产业、务工就业、支持创业、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另外对于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就业能力的社会困难渔民,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禁捕后在长江钓鱼有什么规定?
A:
目前根据上级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宜昌本地实际,考虑到市民娱乐性垂钓的需求,目前在禁捕水域钓鱼有以下要求:
1. 只能使用一人一杆一线不多于两钩的钓具进行以娱乐性为目的垂钓;
2. 禁止使用两杆以上(含两杆)等多线多钩等方式,抛(海)杆、视频钓、锚钩、串钩、爆炸钩、翻板钓等长线多钩方式,以及一杆一线两钩以上单线多钩方式以获取渔获物为目的进行生产性垂钓;
3.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 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资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5. 禁止使用“龙虾一扫光”、“虾魂” 、菊酯类农药等化学物质获取渔获物;
6. 禁止投抛大量活饵诱鱼垂钓;
7. 严禁将钓获的野生鱼进行交易,有交易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非法捕捞如何处罚?
A:
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数量方面来看,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获物达到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就够刑事立案的标准。

如何举报非法捕捞?
A:
举报电话:
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 13177089067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0717-6777980
来源 | 宜昌发布
整编 | 点军发布
原标题:《热点问答!关于长江宜昌段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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