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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车辆已交付,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车款怎么办

2020-08-01 20: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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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9日,马某与付某签订《开阳车辆转让协议》,约定马某自愿将车辆有偿转让给付某,转让价款5万元,现已付0.5万元,签订协议后3日内付清尾款;在全款未付清时,如有任何一方反悔,都将车价15%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全款付清视为自动成交;双方签字协议生效以后,车辆产权属于付某,但付某未付清尾款前,所有权仍属于马某。同时,双方约定因此车关系到银行按揭款未还清(2017年7月5日才能申请大额还款),付某只能在2017年7月5日后才能向马某付车辆购置款,前期所有车辆费用付某将不再承担。马某在申请大额还款后,必须配合付某第一时间积极办理解押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合同签订后,马某将涉案车辆交付给付某。但是,马某未申请成功大额还款,付某亦未向其支付购车尾款4.5万元。因付某长期无法联系马某,将该车以0.8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后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付某立即支付购车款4.5万元及利息。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某购车款4.5万元;二、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马某与付某签订的《开阳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规定,马某将其所有的案涉车辆转移给买受人付某,付某应当向马某支付价款。马某和付某签订合同,马某表示合同约定对方支付车款后马某再去银行办理大额还款手续,而付某表示合同约定是马某先解押然后其再支付后续尾款。我们可以看出,问题的根结在于合同约定双方理解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规定,案涉合同对付某具体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且无法按双方交易习惯确定支付时间,故,付某应当在收到案涉车辆的同时支付购车款。所以提醒广大民众,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玛尔江古力·阿布都拉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以案释法 | 车辆已交付,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车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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