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侵犯知情权与选择权≠欺诈消费者

2020-08-06 14: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在#北方人和南方人谁更抗冻#这个话题上,没有暖气护体的南方人更胜一筹

但暖气没供暖,天气又冷起来时,“不抗冻的”北方朋友很难过

暖气不够,采暖炉来凑,部分北方朋友选择安装自家采暖炉度过尴尬期。

当事人陈某为了度过待供热期,到昌邑区某家居购物中心某知名品牌授权店购买某型号燃气采暖炉1台,当天已经全额支付9099.00元,此价款包含设备安装费,并口头约定,送货安装时间为15-21天内送达,打排气烟道口100元,燃气管道和进出水口按照厂家统一标准执行。

送货前,商家安排安装工人上门查看后告知陈某打孔费用加额外的进出口费用共150元。陈某认为商家额外多收取了费用,向该知名品牌公司申请售后。申请过程中因无法查询到已付款订单,故陈某认为该店并不是该品牌授权门店,由此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2019年7月29日,陈某到该商行要求退货并全额退款,该商行经营者张某拒绝全额退款。

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收的燃气采暖炉的本金9099.00元。2.请求被告支付三倍商品损失,金额为27297.00元人民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某退还货款9099.00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00元,由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某商行负担90.00元,原告陈某负担269.00元。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未上诉,判决生效。商家已将货款退还消费者。

【裁判要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商家出售的商品确为某品牌授权经销产品,以该品牌名义宣传销售亦经品牌方允许,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能构成欺诈,不应承担三倍侵权赔偿责任。但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到货时间,消费者在未收到货时已明确提出退货请求,且商家在销售、出具票据过程中始终未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商家应将货款全额退还消费者。

供 稿 | 王 慧

编 辑 | 田涵予

审 核 | 兰 凤

原标题:《【以案释法】侵犯知情权与选择权≠欺诈消费者》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8124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