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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又有一批新公告上线啦,请帮忙扩散!
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12个,判决公告共计12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庭公告
2020年8月11日(第一百八十七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237号
夏柳澄(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兴路21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珍诉被告夏柳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周丽珍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79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骆怀群、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401号
杭州富阳琪森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398号富春硅谷创智中心2号楼6层609室):
本院受理原告梁旭正诉被告杭州富阳琪森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3000元及被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自2020年4月30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黄韦卿、丁敏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597号
孙春祥(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港联村前朱):
本院受理原告胡土良诉被告孙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4000元,支付利息93600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汪军平、丁敏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639号
宗承超(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469号瑞和苑1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华诉被告宗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并以本金41万元按月息两分支付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汪军平、丁敏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929号
凌成宏(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程浦村上埠头):
本院受理原告章军杰诉被告凌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6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汪军平、丁敏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909号
徐林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溪村石佛):
本院受理原告方琴诉被告徐林通、罗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徐林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6月20日止为42 000元;2.被告罗群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810号
徐林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溪村石佛):
本院受理原告陈宏华诉被告徐林通、罗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徐林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0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30日止为52 000元;2.被告罗群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909号
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金城路113号)、
范仕平(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半山村新殿):
本院受理原告陈武兵诉被告杭州捷唐机械有限公司、范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50 000元;2.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7 700元(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5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此后利息继续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二被告承担基础律师代理费5 000元,并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1953号
吕斌华(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联村双林)、
叶小兵(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联村双林)、
吕增祥(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联村双林)、
柴洪明(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联村双林):
本院受理原告叶加明诉被告吕斌华、叶小兵、吕增祥、柴洪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一吕斌华支付原告代偿款563061.23元(包含代偿借款本息545458.73元、法院受理费、执行费11302.5元、评估费6300元);二、被告一吕斌华支付原告以556496.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的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31728.11元,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一、二项暂合计594789.34元);三、被告二叶小兵、被告三吕增祥、被告四柴洪明对上述第一、二项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鲍硕玮 、沈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318号
唐丽芳(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洋沙村大塔):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荣诉被告唐丽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租4800元,支付水电费468元,合计526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鲍硕玮 、沈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640号
金昌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枫树湾):
本院受理原告倪志方诉被告金昌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鲍硕玮 、沈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874号
楼华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杜家塘):
本院受理原告金罗露诉被告楼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鲍硕玮 、沈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判决公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326号
倪国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苏兴华诉被告倪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倪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兴华工资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倪国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王军华、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154号
薛文俊(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联群村):
本院受理原告麻艳伟诉被告薛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薛文俊归还原告麻艳伟借款426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为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薛文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金增儿、于仰硕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1823号
吴富荣(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五星):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诉被告姜狄华、吴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182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狄华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280 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2月28日的期内利息10 580.08元,罚息15 409.16元,复息1 068.6元,合计307 057.8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付本金280 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10 580.08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87499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富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906元,减半收取2 953元,由被告姜狄华、吴富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林萍、王逸楠
联系电话:0571-5883569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128号
王建伟(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浦东村)、
陈冬樱(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浦东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祥娟诉被告王建伟、陈冬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伟、陈冬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祥娟借款 118 000元,支付利息10 800元,合计128 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被告王建伟、陈冬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白国海、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624号
沈阿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昌东村):
本院受理原告戴卫仙诉被告沈阿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戴卫仙与被告沈阿华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吴贤祥、柴建水
联系电话:0571-5883514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1659号
董群(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董赵村):
本院对原告梁东凤诉被告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11 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东凤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董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史燕芬、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9610、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911号
张显林(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枫树湾):
本院受理原告丁国民与被告张显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显林归还原告丁国民5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显林支付原告丁国民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LPR)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由被告张显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鲍硕玮、沈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1750号
张汉武(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三村五云岭脚):
本院受理原告董旭东与被告张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汉武归还原告董旭东借款1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张汉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鲍硕玮、沈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926号
吴杭东(东阳市吴宁街道迎晖南路4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吉祥物资商店诉被告吴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92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杭东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吉祥物资商店材料款395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杭东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吉祥物资商店以材料款39 56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材料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9元(原告预交1082)元,减半收取394.5元,保全申请费540元,合计934.5元,由被告吴杭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汪军平、詹娟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1430号
谭蓉(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达南路21号)、
夏小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塔山路24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平平诉被告谭蓉、夏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143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谭蓉、夏小华归还原告何平平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谭蓉、夏小华支付原告何平平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的利息为67 6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653元,减半收取1 826.5元,由被告谭蓉、夏小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汪军平、詹娟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1890号
朱永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
本院受理原告夏斌斌诉被告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189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永杰归还原告夏斌斌借款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永杰支付原告夏斌斌以4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朱永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孙娇 詹娟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273号
丁振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黄泥山):
本院受理原告沈杨春诉被告丁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227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振华归还原告沈杨春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丁振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人:孙娇 詹娟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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