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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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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案情介绍



01
小贴士
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02
小贴士
仲裁裁决书可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情介绍



8月10日,农安法院执行法官向四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四人当场表示拒不交出土地,尤其是王某还拒不签收法院文书。8月11日,执行法官对四名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经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在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四名被执行人均主动履行义务。由于涉案土地已经被他们强行耕种,故按照当地同等地块承包价格,向二申请人支付了承包款,自今年秋收结束后,主动退出土地。
03
小贴士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法条(一)
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法律解析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有两种形态,一种系家庭承包,另一种系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以户为单位,而且必须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户已经整户消亡,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并重新发包。
相关法条(二)
仲裁裁决书可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条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仅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胜诉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相关机关依法作出的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没有执行权限的)等法律文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关权利人均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普法小贴士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可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执行措施主要有罚款、拘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搜查、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资收入、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可以采取搜查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以案说法
传播法治声音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农村土地承包整户消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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