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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环境污染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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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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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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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受害人甲家附近开办了一家工厂,因环境污染甲开始咳嗽,于是甲起诉工厂污染环境。关于本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受害人要对造成他损害的基本事实举证。
B、如果是第三人导致污染,工厂免责。
C、甲是适格原告。
D、若是工厂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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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本案以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作为载体,集中考查了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问题。首先A选项,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在侵权诉讼当中属于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由受害人主张成立,当然应当由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因此A选项正确。本案甲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属于适格原告,因此C选项也是正确的。B选项和D选项考査的是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此第三人存在过错,并不是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法定免责事由,也就是说第三人存在着过错,加害人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加害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至于D选项也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工厂排污即便符合环保标准也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排污符合环保标准,仅仅能够使工厂免于承担行政法上或者刑法上的相关责任,并不是民法上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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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日一题】环境污染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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