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干货!资深法官解读伴你一生的人格权

今天(8月2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审委会举行扩大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专项学习,该院全体审委会委员、相关业务庭干警及该辖区法院部分院庭领导、干警代表参加现场学习,部分干警通过上海法院APP直播同步进行线上学习。

首次独立成编,贯穿生命历程
关于人格权,法官们这么讲


两位资深法官采用总分式的讲法,紧贴理论和实务,兼顾宏观视角和细节分析,对人格权编条文进行了分条缕析式的具象化解读,将人格权纠纷的裁判思维导图清晰地呈现在听众面前。
聚焦立法前沿,扩宽思考深度
关于《民法典》,与谈者这么聊
辖区法院干警听完两位资深法官的讲解,备受启发,纷纷表达自己的学习体会,提出自己的困惑,将问题研讨引向深入。


浦东法院六里法庭的顾权副庭长认为,《民法典》体例结构沿袭了潘德克顿体系,人格权编条文兼有权利宣示和行为规范的内容,对法律技术提出了较高要求,需要通过案例的指导补充立法缺漏之处。


任明艳审判长以手机APP收集用户信息为例,提出可以借鉴《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信息处理的主体、手段、目的均应合法,且应履行告知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的信息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性,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及与当事人约定范围收集信息,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约定的方式,存储、利用所收集的信息。
金山法院民事审判庭朱炜庭长提问,单位违反人格权编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的防范和制止性骚扰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金绍奇副庭长表达了其观点:人格权编对此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如果简单将该条文理解为倡导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性骚扰防范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话,不利于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从条文构造、义务性质、立法目的等来看,是否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即单位在性骚扰可预防或控制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松江法院佘山法庭的姚伟勇副庭长对人格权编第996条的理解与适用提出疑问,金绍奇副庭长予以解答。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养
关于践新知,掌舵人这么说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一中院片区干警的业务能力和裁判水平,黄祥青院长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应对裁判需求,进行系统性学习。应充分理解学习的特性,自觉在学习上花费时间和心力。要增强学习的组织性,注重习惯的培养,积极摸索方法,提升思维境界。
第二,深挖具体知识,探寻方法论意义。在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评价时,要关注立法背后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平衡;在请求权基础多元竞合时,应以便民、利民为原则,积极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在裁判量化过程中,可适当公开心证,表明理据;针对法律尚未规定的问题,应精心探索、尝试,将法律精神融入具体案例。
第三,增强表达能力,注重当事人感受。一方面要提升语言的感染力,通过庭审、文书语言的表达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强化思想的感召力,在学习中深度思考,累积精神成果。

《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一)
//金绍奇//
向上滑动
查看课件






























//任明艳//
向上滑动
查看课件








































向左滑动可获取并保存课件PPT
文:司小函
图:苏弋

原标题:《干货!资深法官解读伴你一生的人格权》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