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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提供银行账户,温州首批受惩戒名单公布:最小未满18岁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雅儒 通讯员 敲柒
2020-08-24 14:54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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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法提供的银行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中的突出问题。为使公众认清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8月21日,浙江温州警方联合市人民银行公布首批160名涉嫌买卖账户、冒名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名单,同时公布了对涉案账户实施的惩戒。

本文图片均为“温州防诈骗” 图

8月24日,温州市反通讯(网络)诈骗中心的林警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首批涉案的160名人员名单中,“00后”19人,占比11.8%,年龄最小未满18周年,这部分人员很大原因是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法律责任及其危害性不了解;“90后”82人,占比51.2%,“80后”36人,占比22.5%,这两部分涉案人员占比高达73.7%,大多数是抱着侥幸心理想从中牟利,其他年龄人员占14.5%。

对名单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如下:1.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货款和信用卡申请;2. 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 相关人员在惩戒期内不能在所有银行机构开立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开通微信收发红包和转账功能等。

相关法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等方式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余承君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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