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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丨嘉兴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办结
8月2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嘉兴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桐乡法院签发对债务人姚某、黄某的行为限制令,终结对两人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顺利办结。

债务人姚某系桐乡某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65%。2016年5月,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停产。2019年12月4日,桐乡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在拯救公司经营过程中,债务人姚某及其妻子黄某陆续为6家银行的巨额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计担保金额近5000万元。截至今年6月10日,两人在桐乡法院有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7件,涉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600余万元。两人名下现有崇福镇某村的住宅1套、即将报废的小型汽车1辆以及黄某拥有的浙江某皮革有限公司7.075%的股权,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或清偿债务。


同时,桐乡法院将努力快速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的进程,指导和监督管理人依法、公开、高效地处置破产财产,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让“诚信而不幸”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
个人债务清理是一个和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制度。当前,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个人破产立法,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扼制了一部分破产债务人创业创新动力,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僵尸人”。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建立,不但进一步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而且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创造机会,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不是逃避债务的通道
法院在清理程序各环节设置了严格的审查把关标准,包括对家庭财产的深入调查、设置附条件的清偿方案,一旦发现有逃废债等违法行为,将恢复原案件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一定年限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权额进行清偿。法院还将根据情节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丨桐乡法院
编辑丨汪思聪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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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丨嘉兴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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