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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姜某某等15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一案
(庭审现场)8月26日,郧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姜某某等15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庭审活动有序,取得良好效果。
高度重视 提前准备
因该刑事案件涉及15名被告人,考虑到庭审中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较多,为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避免人群聚集风险,全面做好庭审警务保障工作,郧西法院召开专题庭审警务保障工作预备会,提前制定庭审预案,抽调全院司法警察22名,并积极与公安、医疗等单位沟通联系,争取支持,调配特警和医务人员支援,警力保障达30余人,全力确保审判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庭审现场)庭审回顾
姜某某、徐某某涉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
姜某某、徐某某系万通公司下属承包郧西至郧县低速客运的车主,2016年二人以跑低速客运不赚钱为由要求变更为高速客运,在变更要求未被批准后,2016年10月31日二人在各自承包客车上张贴“告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乱批路线,还我公平”等字样的标语,并自郧西上高速行驶至十堰大道长岭工业园附近,被交警拦住,扯掉标语后劝返。2016年11月30日,姜某某、徐某某再次在客车上张贴内容为“十堰运管不作为、乱作为、滥批路线”等标语,并沿高速公路行至武汉,在汉阳客运站附近的露天停车场停车,在劝返后,又乘车到武汉,在其客车上张贴标语扬言上访。2017年1月23日,姜某某、徐某某又在其停靠在汉阳客运站附近的两辆客车上张贴“十堰市运管局违规审批客运线路、滥用职权不公道”,“还我公道、誓死捍卫自己合法权益、郧西客运班线大混乱”等标语,并驾车至省政府上访。
(分别讯问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徐某某在信访活动中,为制造影响,起哄闹事,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5名被告出庭参加审判)姜某某等15人涉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
因郧西县客运站客运车车主向郧西万通实业有限公司反映“黑车”拉客现象非常严重,影响了车站客源,2016年6月2日上午、6月3日下午,万通公司董事长汪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召开会议,安排陈某(另案处理)牵头组织打击“黑车”。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陈某组织周某、王某带领郧西车站职工王某等5人和客车车主姜某某等8人分两班在郧西县城内对私自载客的私家车进行强行拦截扣留,以不交罚款强行扣车、交运管所处理等相威胁,先后勒索33名车主共计4.2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1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郧西法院为未聘请辩护律师的13名被告人分别指定了辩护律师,做到辩护全覆盖。庭审时,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15名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认罚,整个庭审现场秩序井然。鉴于本案涉案人数较多,本案将择期宣判。原标题:《郧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姜某某等15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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