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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案件,最高获刑22年!

2020-08-31 18: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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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南陵县法院依法对4起90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集中宣判,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其中被告人最高被判处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管制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扫 黑 除 恶

景某等18人涉黑案

图|对景某等18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图|被告人在宣判现场签收判决书

图|对判处监禁刑的取保候审被告人进行收监

8月31日上午,南陵县法院对景某等18名被告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景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除1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元月中旬,被告人景某、徐某1、徐某2、韦某超、何某武、丁某等人投资成立“阿凡提”“蚂蚁”公司进行非法放贷,并纠集被告人徐某龙、张某龙等人采用暴力手段进行“讨债”,通过上述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景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阿凡提公司、蚂蚁公司累计向外放贷款500余人次,并对其中部分“逾期”人员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暴力“讨债”。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景某等人利用非法设立的“套路贷”公司非法高利放贷,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组织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滋扰、非法拘禁等手段“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设立的“套路贷”公司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景某在其中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徐某1、徐某2、韦某超、何某武、丁某积极参与投资设立“套路贷”公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应对各自投资设立的“套路贷”公司所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实施暴力讨债的张某龙、张某等6名被告人为其他参加者。以上12名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另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等18人涉黑案

图|对杨某等18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

图|对判处监禁刑的取保候审被告人进行收监

8月31日上午,南陵县法院对杨某等18名被告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除1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李某、张某中投资成立“无忧”“无忧无虑”公司进行对外放款,并纠集马某、杨某等人采用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杨某、李某、张某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公司累计向外发放贷款944人次,该组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49起。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犯罪组织以杨某、李某、张某中为首采用欺诈、威胁的方法私自收取贷前高额费用,非法拘禁、暴力胁迫、敲诈违约客户,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上下级关系明确;通过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被害人财物,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以支撑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滋扰、恐吓、欺压借款人员及其亲友,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该组织实施非法放贷、暴力催讨、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杨某、李某、张某中系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马某、杨某等8名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及一般参与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上11名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某等42人涉黑案

图|被告人在五号法庭签收判决书

图|被告人在看守所签收判决书

8月31日上午,南陵县法院对徐某等42名被告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六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除2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管制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8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纠集王某、胡某强等人设立小贷公司,通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徐某、王某、胡某强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徐某等人成立“茗枫”、“慧鑫”、“慧财”等小贷公司,以非法放贷,通过暴力催收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利益。该组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诈骗等犯罪行为。

//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徐某、王某、胡某强为首的组织采用欺诈、威胁的方法在放贷前收取高额费用,非法拘禁、暴力胁迫、敲诈违约客户,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该组织层级结构清晰,组织形式稳定;对外是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客户,以服务费、保证金等形式攫取客户财物,客户出现逾期情况,通过组建的催收团队,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支撑组织活动;该组织通过暴力催收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以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粗暴侵犯被害人及其亲属人身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造成人民群众安全感下降。徐某、胡某强、王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徐某、王某、胡某强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拥有决策权、指挥权,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某、赵某林等15名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及一般参与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上18名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贷款诈骗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某等12人涉黑案

图|被告人在五号法庭签收判决书

图|被告人在看守所签收判决书

8月31日上午,南陵县法院对刘某强、方某文等12名被告人涉黑一案进行公开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判处相应财产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强、方某文等人积极加入徐某、王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牟利,明知该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自形成开始,即以公司化模式运营,组织层级管理、制度规章明晰,纪律要求严格,业务分工协作,责任明确具体,人员众多稳定,形成了完备的组织体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强、方某文积极加入“套路贷”公司,明知该组织以高利放贷为核心利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规模,并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参加组织之后参与实施多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应数罪并罚。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此次的集中宣判有利地震慑了黑恶犯罪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南陵县法院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特别是疫情期间,努力克服疫情给涉黑恶案件开庭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大视频开庭力度,依法惩治黑恶犯罪,对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保护人民安居乐业起到坚强的保障作用。截至目前,南陵县法院共受理涉黑恶案件11件137人,审结10件135人。下一步,南陵县法院将深入开展“六清”行动,深化“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力度,做到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原标题:《南陵县法院集中宣判四起涉黑案件,最高获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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