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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以案释法 |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 学校是否应担责?

2020-09-04 15: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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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八个月

这个史上最长的寒暑假终于告一段落

“神兽”归笼,“法治同行”

密云法院“以案释法”系列专题首期主题

将围绕青少年的校园生活展开

今天,先来聊一聊“课间活动”

课间十分钟

是学生放松休息的短暂片刻

在这个时段

老师们往往不会一直守在学生身边

如果此时学生遭受他人伤害等侵权行为

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今年1月

同班同学张某和李某

就在课间休息间

发生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事件

案 情

张某与李某均系某小学学生,二人系同班同学。2020年1月9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张某与李某等人在操场上玩丢沙包游戏时,张某致李某倒地,导致李某下嘴唇破裂、2颗门牙受损。李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及其代理人(监护人)辩称:事情发生在学校内,是脱离家长监管范围的,是学校监管不力导致李某受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某小学辩称: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张某将李某撞倒在地导致受伤。学校平时进行了多次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李某主张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这样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张某在课间玩耍时致李某受伤,故张某对李某受伤应当承担30%的责任。因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某小学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对尚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低年级学生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本案中,某小学对学生在校期间活动情况未照顾周全,亦应承担70%的责任。综上,判决张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李某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一百元,某小学赔偿李某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千九百元。此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为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法官这样说

2020年新颁布的《民法典》将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确定为8周岁,并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将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区分为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对于在校学生,学校依然要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密云法院向涉案学校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 加强校园安全教育管理。一方面,应对在校学生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风险提示,另一方面,应指派老师或借助视频监控系统等,加强对课间自由活动区域的监管,以及时发现并阻断安全事故发生。

● 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排查。应定期对校园重点区域、设备设施、活动场所、周边环境等进行检查,加强安全风险的排查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 规范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开展救助的同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等法定监护人,并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引导各方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供 稿 | 徐征征 徐秀丽

编 辑 | 小谁

原标题:《“开学季”以案释法 |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 学校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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