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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常见!举报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要求查阅行政案件卷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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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海与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初6237号
原告:方某海,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某区市桥街富华西路168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F。
法定代表人:冼某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芬,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符某,系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某海诉被告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管理行政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海诉称:我2018年7月27日向广州市某区投诉业务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举报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意森臻钻焕颜组合套等产品无备案、标签标识不合格等违法问题,后又向投诉业务邮箱发送补充材料和新发现不合格、伪劣产品证据材料。我2018年10月10日在电子邮箱收到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食药监局”)作出的番食药监信函[2018]2230号《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只对我举报事项作出部分调查答复。我不服该复函第二、三、四、六条,某区食药监局没有依据事实、查清事实,没有依法、完全地履行处理举报事项及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指导等行政职责,对我提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违法行政行为给我合法经营、维护经营信誉、正当竞争的权利及因此应获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调查取证过程应当是涉案产品的原件或原物,某区食药监局作出涉案复函对“小包装”理解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举报套盒产品实物大包装内的包装存在标签、标识不合格、无产品说明书、产品没有备案、汉字产品名称、内包装(容器)上的强制性标识违法等问题,产品单品实物包装内的包装情况不合格等问题。某区食药监局提供的产品名称“水嫩盈透活氧套”,并不是我举报的产品名称,被投诉人提供的是欧意森“肌质赋活调理套”备案凭证并不是欧意森“植物肽*肌质赋活调理套”的备案凭证。而且某区食药监局无视单品包装英文标识对应的汉字译文、标注汉字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及地址、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化妆品强制性标识、仿伪进口化妆品标识的欺诈做法等等问题。我于2018年10月16日向某区食药监局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购货单,请求某区食药监局向购买行为发生地提出协查要求,但某区食药监局一直不给予回复或确认收到内容。本案违法数额特别巨大,已经触犯了刑法,某区食药监局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侦查线索。我向某区食药监局所举报的事项,分别涉及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及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属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我不服被告所作的答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某区食药监局作出的番食药监信函[2018]2230号《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并判令其依法重新处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区食药监局承担。
被告某区食药监局辩称:一、我局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方某海举报的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事实决定是否应予立案查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广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是依职权对方某海举报的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事实决定是否应予立案查处。二、我局对方某海的举报资料作出的处理和复函,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我局2018年7月27日收到方某海的举报信,其在邮件举报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欧意森臻钻焕颜组合套等不合格化妆品。2018年8月17日,方某海又通过邮件补充提交了“臻钻焕颜组合套”的产品图片;2018年9月14日,方某海要求我局将上述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我局收到方某海的举报信后,到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同时我局在调查现场对该企业的成品仓、留样室进行检查,并对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至5月的生产记录进行抽查。现场调查结束后,我局要求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现场检查后三天内针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产品提供书面的核查情况说明。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核查说明,调查核实确认了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有关情况。我局调查核实后,在2018年9月26日根据所调查核实事实,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产品进行召回并整改,并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另,在收到方某海于2018年10月16日所提供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购货单并请求我局向购买行为发生地提出协查要求后,我局审核完毕方某海所提交的材料,已在合法期限内告知购买行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请求其调查处理后告知通报我局。我局在2018年10月8日作出番食药监信函[2018]2216号《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群众投诉举报的复函》,在2018年10月9日作出番食药监信函[2018]2230号《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并寄送给方某海。综上,我局作出的番食药监信函[2018]2216号《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群众投诉举报的复函》及番食药监信函[2018]2230号《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法院查明上述事实,依法判决维持我局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方某海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4日,方某海通过电子邮箱向某区食药监局提交一份《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载明申请人方某海及其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信息,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本人之前向你单位举报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伪劣化妆品事项(已向你单位提供拍照图:1、‘臻钻焕颜组合套’没有使用说明、全成分表、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小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当时也没有出厂密封外包装。且产品含有大量荧光增白剂,价格却是高尖端的价格的不合格化妆品。无注册备案的化妆品,属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违反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之‘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21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第22条之‘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小于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及《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报产品实物”。2018年10月9日,某区食药监局作出番食药监信函[2018]2230号《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函复方某海称:一、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二、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其未生产过“臻钻焕颜组合套”产品;关于生产批号为OYSG120501的“欧意森水嫩盈润活氧套”,其生产过此产品,但并未生产过此批号的此产品;图片中的生产批号为CS20170401D002的“欧意森水嫩盈透养护套”投诉图片显示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非其生产;生产批号为OYSF160281的“植物肽*肌质赋活调理套”,其有生产过该批次产品,该批次单品均有备案,从所投诉图片显示生产批号为CS20170412D001,生产企业为“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非其生产;生产批号为CS20170417D003的“幼肌赋活*免洗膜”,生产企业为“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非其生产;生产批号为OYSI160028的“幼肌赋活*免洗膜”,其有生产过该批次产品;生产批号为CS201702221D005的“幼肌赋活*蚕丝膜”,其生产过此产品,但未生产过该批批次产品,此产品于2017年5月25日注销;生产批号为CS20170404D002及CS20170220D001的“幼肌赋活*修护霜”,其有生产过此产品,但未生产过此两个批号产品,且投诉图片显示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投诉图片中标识为“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化妆品批号都是以“CS”开头,均非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三、暂未发现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是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未备案的情况;四、暂未发现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是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未按要求在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全成分表等的行为;五、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意森水嫩盈润活氧套”等化妆品存在在最小销售包装、单品包装、内容器上标识英文,未有对应中文的情况,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六、对于标注生产企业为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是其生产的化妆品,涉嫌为假冒伪劣化妆品,建议向化妆品购买地食药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我局提供购货单据,由我局向你化妆品购买地食药监部门提出协查要求。同时告知方某海如不服该复函的复议和诉讼程序,并附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欧意森产品的回复及相关证照。某区食药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将政府信息公开复函发送至方某海电子邮箱,方某海对此复函不服,向本院提起本诉。
另查明,2018年7月27日,方某海向广州市某区投诉业务邮箱发送电子邮件,举报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臻钻焕颜组合套”等化妆品。2018年8月17日,方某海又通过邮件补充提交了“臻钻焕颜组合套”的产品图片。某区食药监局收到方某海的举报信后,于2018年9月13日前往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某区食药监局对投诉信及图片涉及的化妆品进行核查,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了被举报产品情况。某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对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成品仓、留样室进行检查,并对该企业2017年2至5月的生产记录进行抽查,未发现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是其生产的产品或生产记录。2018年9月14日,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投诉内容所涉及的产品作出《关于欧意森产品的回复》,并附备案电子凭证等证据材料提交某区食药监局。某区食药监局经过现场调查、书面核查确认:经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是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在最小销售包装、单品包装、内容器上标识英文,未有对应中文的情况,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外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某区食药监局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9月26日对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穗番)食药监妆责改[2018]220926C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产品进行召回并整改,并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番食药监信函[2018]2216号《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群众投诉举报的复函》,答复方某海其举报案件处理情况,并于2018年10月10日将该答复与涉案被诉复函发送至方某海电子邮箱。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方某海举报材料、邮箱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关于欧意森产品的回复、备案电子凭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群众投诉举报的复函、广州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及相应送达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人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否则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方某海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请求某区食药监局公开对其关于广州葆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问题的举报处理相关信息。方某海作为举报案件的当事人要求某区食药监局将举报查处情况予以书面函复,实质是申请查阅某区食药监局就其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的有关案卷资料,应当行使案件卷宗查阅权,而不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因此,方某海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某区食药监局要求查阅行政案件卷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该涉案答复仅将某区食药监局调查处理举报的情况与结果告知方某海,并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故其提起的本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海的起诉。
本案不收诉讼费,原告方某海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之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熊某风
审判员 林某宏
审判员 许 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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