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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乱象需多方共治

沧州交警微发布
2020-09-07 1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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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因轻便、灵活、快捷的特点,成为很多人中短距离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根据中国自行车协会的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接近3亿辆。伴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也多发。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达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达1.11亿元。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多发与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上路和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着直接关系。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超标车辆生产销售,根治超速、超载等乱象,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限定车速不能超过25公里每小时,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厘米。如今,新国标已实施一年多,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明显增加,超速行为明显减少,但电动自行车载人载货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电动自行车载人易引发交通事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教授柳实认为,电动自行车载人现象多发,与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商和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企业投放市场的车型有重要关系。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电动自行车有两种样式,一种是与普通自行车类似,加装助力系统,很难载人载货;另一种类似轻便摩托车,前后轮间有较长的踏板,同时车座也较长(超过新国标限定),在业内被称为“小包车”,这种车型有较大的空间载人载货,受到部分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企业的青睐,在全国多个城市大量投放。

柳实介绍,“小包车”等电动自行车载人,会加大车辆的承重,改变重心,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很容易刹车失控、车身失去平衡,引发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在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中,20%到30%都涉及电动自行车。为此,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曾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其中一个主要考虑就是市场上投放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当前部分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企业在国内多地大量投放“小包车”,并通过补贴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市民骑行,在客观上增加了电动自行车载人载货的隐患,明显违反《指导意见》精神。

“在便利群众出行的基础上,规范和治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需要地方政府、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骑行人的共同努力。”柳实表示,各地交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等乱象的执法力度。据了解,上海、福建、广东等地交管部门先后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专项行动,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由于违法量大、取证难、执法力量有限等原因,仅依靠交管部门难以彻底解决电动自行车违法问题。

治理乱象需多方协同共治

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乱象需多方协同共治。柳实建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在设计车型时,应尽量避免采用容易引发违法载人问题的“小包车”车型,通过调整车鞍长度,取消后座踏板及垫脚装置,调整车辆踏板宽度等方式,从源头杜绝违法载人现象。同时,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企业也可以主动作为,一是在采购和投放车辆时杜绝“小包车”车型;二是通过AI等技术识别违规载人行为,及时预警并通过远程断电等方式干预载人行为。此外,政府和企业合力,通过高科技手段辅助电动自行车监管,并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据了解,上海市去年在部分城区试点通过由高精度物联网侦测基站、非机动车专用电子车牌及非机动车交管大数据分析平台等组成的“非机动车物联网智能管控系统”,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等行为进行准确判定和追责,有效降低了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率。

柳实表示,国内其他城市可以借鉴推广上海市的经验,与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企业合作,将政府监管平台与企业管理平台数据联网,通过视频监控及智能判别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还可以将采集到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交通违法信息推送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交通违规失信行为与个人征信挂钩,增加电动车骑行人员的违法成本。此外,要多渠道宣传电动自行车违法的危害,增强电动自行车用户安全意识。

来源: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

原标题:《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乱象需多方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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