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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案件连续四年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0-09-09 16: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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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2018)津72行初2号天津至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一审合议庭成员:石福新、杨玲、张俊波,承办人:杨玲)入选,这是天津海事法院案件连续第四年入选此项案例评选活动。

案例

天津至臻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行政处罚案。

合议庭组成人员:石福新、杨玲(承办人)、张俊波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天津至臻公司就两个集装箱货物自天津港出运向泉州安通物流公司订舱,申报货物名称为“陶瓷熔块”。

北疆海事局实施开箱查验,并就样品委托鉴定。《检验报告》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结论均表明样品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应按危险化学品储运。北疆海事局以至臻公司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为由,依据相关规定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至臻公司不服,向天津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津海事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北疆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送达至臻公司。后至臻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方瞒报或谎报危险品致使承运人将危险品货物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极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合议庭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就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评价,依法支持了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事实认定结论和法律适用意见。本案的审理有力维护了海事管理机关在对污染危害性货物是否为危险品的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正确依法处罚,更有利于危险品的源头治理,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运输具有良好指引作用,同时对于推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适用及执法尺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深入实施案件精品化战略,积极发挥海事审判专业化和跨地域管辖优势,聚焦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和我市高质量发展,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性案件,取得了良好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先后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和市高院组织的案例评选活动。

下一步,天津海事法院将继续围绕建设一流海事法院的目标,切实提高海事审判质量,进一步加强精品案件筛选、培育和打造工作,不断提升天津海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 制作:杨瀚书

原标题:《天津海事法院案件连续四年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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