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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专家解读民法典⑧】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0-09-09 18: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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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着这样的情况,为了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甲与自己的好友、知情人乙订立赠与合同。其实双方都心知肚明,订立合同的意图何在。

对于这类行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关于通谋虚假表示的规定,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相同。而此前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规定虚假通谋表示。

在审判业务专家陈林看来,如何准确理解和精准运用该条款,成为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就对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的理解,他进行了解读。

什么是“通谋虚假表示”?通俗来讲,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对于表达的虚假意思表示都是知晓的。也就是说,双方都知道,自己表述的是虚假的。

虚假意思表示的特征,是当事人双方都不想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比如以逃避强制执行债务为目的的假装将房产赠与他人,双方当然均不希望发生赠与的效力。

简言之,通谋虚伪表示构成要件可概括为:当事人意思表示虚伪,即当事人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当事人相互明知意思表示虚伪;各方当事人就虚伪表示为合意,即双方就虚伪表示的内容达成合意,该合意并非当事人的真意。

在本人审理的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即涉及到对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诉争股权转让协议时之意思表示构成虚伪表示的认定。经审理查明,股权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真实意思并非为获得转让方股权而经营目标公司,其与转让方达成的真正“合意”是为目标公司对外获取融资贷款的便利。所以,在双方发生纠纷转让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诉请受让方履行股权款给付义务时,法官予以释明转让方变更诉讼请求。法官据此认定双方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因缺乏效果意思属虚假行为无效。

本案在认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时,适用了《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而《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完全相同。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往司法实务中,《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依恶意串通和脱法行为规定,处理通谋虚伪表示案件的判决。而《民法总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民法典》实施后(实际上自《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此类法律行为均应依本条规定判决无效。

《民法总则》《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如何?

在外部关系上,通谋虚伪表示之无效,可对第三人主张。其意指不在于法律行为无效对第三人亦有效果,因为法律行为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或无效,对第三人无效果。而在于与原权利人实施通谋虚伪表示的相对人,因该法律行为取得财产后,又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该法律行为因通谋虚伪表示而被确认无效,则原权利人有权主张第三人返还。

例如,甲与乙通谋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甲将房产过户登记到乙名下,乙擅自将该房产赠与丙,则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房产。

需指出的是,甲请求丙返还财产,无须以甲乙之间虚假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先行确认无效为前提。无效法律行为,系当然无效,不以判决确定无效为要件。即在甲请求丙返还之诉中,亦可确认无效。

《民法典》关于通谋虚假表示的规定提醒我们,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必须守信践诺。若双方心知肚明而订立虚假合同,不但会被依法判定合同无效,甚至可能因欺诈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审判专家简介】

陈林,法学博士,现任法库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文章来源于:北国·辽宁日报

原标题:《【审判专家解读民法典⑧】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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