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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寻衅滋事是一种什么体验 醉过,罪过,悔过

2020-09-14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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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被关进看守所,赔了对方损失,得到了对方谅解,愿意认罪认罚,签了具结悔过书,经过这些过程之后,9月4日,在看守所的被告人和文忠,终于放轻松了些。辩护律师告诉他,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9月10日,通过兰坪县法院远程视频的庭审,和文忠寻衅滋事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和文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从醉过,发展到罪过,他已经记忆模糊。他说,喝太多了,记不清楚。从自己经营的演艺厅喝酒出来,再去ktv唱歌喝酒,继续去烧烤摊喝酒烧烤,然后酒后滋事,到被逮捕。这个过程恍恍惚惚的,最后,只能深深悔过,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考察。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和文忠与同伴和秀盛、尹瑞福(已判刑)等人在兰坪县粮食局院坝“阿飞烧烤店”内吃夜宵。被害人杨某与同伴梁某琼、石某努、李某等人也到店内。见到杨某等人进来后,和文忠便约杨某等人一起喝酒。杨某等人不认识和文忠,没有理会他。和文忠就拿着酒杯与尹瑞福过去向杨某等人敬酒。在杨某等人表示拒绝后,二人便开始辱骂并动手殴打杨某等人。

在此过程中,尹瑞福用竹凳打伤了杨某的面部,和文忠用凳子砸着梁某琼的头部,在见到杨某的面部流血后,和文忠与尹瑞福便逃离了现场。经兰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和文忠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法官宣判

兰坪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和文忠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控辩双方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忆,断片,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都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宣告缓刑,不是一样事情都没有,在信用记录里,在档案里,已经有了犯罪记录。只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在考察期间表现不好,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就会被收监,投入监狱接受劳动改造。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ND

来源:兰坪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酒后寻衅滋事是一种什么体验 醉过,罪过,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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