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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必须知道的几件事!和劳动权益密切相关哦!
天津市妇联权益部与天津经济广播《妈咪宝贝》节目联合推出女性普法互动答疑专栏“女子学堂”,为妈咪和宝贝们答法律之疑、解心理之惑,每周二晚7点—8点,天津经济广播FM101.4,期待您的聆听与关注!本期剧透来啦~姐妹们
你知道什么是“三期”吗?
你知道女职工“三期”内能休病假吗?
三期女职工,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天啊,这么重要的问题我居然不知道~
女职工三期是女性劳动者都很关注的话题!
别着急
今晚19点天津经济广播《妈咪宝贝》
“女子学堂”准时开讲
一定要带领姐妹们
把这些傻傻搞不清楚的问题
整明白额
01
“三期”是什么?
“三期”内能休病假吗?
女职工三期,也就是孕期、产期、哺乳期,指的就是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三个阶段。而“病假”这个概念,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叫做医疗期,“病假”只是对医疗期的通俗理解。

明确过概念之后,咱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三期内到底能不能休病假。按照479号文件的规定,医疗期是基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情形而产生,而女职工三期,不属于患病,也不属于非因工负伤,因此,有些女职工进入孕期或哺乳期后,自认为身体情况特殊,对用人单位不再进行任何请假手续,直接开始休假,职工认为自己休的是病假,但实际上这种情形不能适用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女职工进入三期后,身体确感不适,她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病假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例如提供病假条、就诊记录等,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并按照请假的期限进行休假,这种行为可以适用医疗期的法律规定。479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479号文件中也针对不同期限的医疗期规定了不同的累计病休时间: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也就是说,三期内女职工在履行了相关请假手续后,进入医疗期的,也要遵守上述病休时间的规定。

总之,女职工的“三期”并不是万能的保护伞,在三期内请病假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三期女职工,不论身患何种疾病,只要她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均应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请假手续,方可进入医疗期。
否则,女职工即使在三期内,也会有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造成违纪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责任。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02
三期女职工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四十条是关于无过错性辞退的规定,包含三小条: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出现上述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就不得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经济型裁员的规定,同样,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也是不能以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我们同样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是有关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那么我们刚才说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三期”内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并不包含第三十九条提到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存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使是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第三十九条的具体内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用人单位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并不是必然的,女职工的受特殊保护也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三期”女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在法定情形下,“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辞退“三期”女职工,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说,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广大的女性朋友们,怀孕期间可能身体可能会有不舒服的情况或者需要经常去产检啊甚至休假,这些都是正常的,但是一定要跟单位打好招呼,像有些单位制度还是比较严格的,那么我们一定要按照单位的请假流程和规定请休假,对于自己手头的工作要做好交接,避免因为自己的问题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毕竟咱们以后生育完成后还是要回到单位继续工作的。

咱们女职工还是得注意,毕竟咱还有公司员工这个身份,该做好的工作还是要尽量做好的,怀孕生孩子虽然是人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但是占用我们时间最多了其实还是工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工作除了实现自我价值之外,实际上是也为了使咱们自己的生活更加美好,特别是生完孩子,家里又多了一位小成员,家庭开销必然会增多,可能这时候有个稳定的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所以还是要摆好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吧。
03
三期女职工会不会被调整岗位、降低薪酬?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时,女职工正好处于“三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为止。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因“三期”女职工短时间工作效率不能达到最佳状态,又因“三期”女职工不能随意辞退,许多单位可能想通过利用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等手段,迫使“三期”女职工自动离开岗位,以逃避相关赔偿。那么,所谓的调岗、调薪就会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而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必须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因此,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

但是,“三期”女职工也并非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工作岗位。在满足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
2、如果怀孕女职工从事的是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作业,用人单位应主动或应女职工要求暂时调整工作岗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3、如果企业确实有证据表明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企业依法减轻劳动量,但不改变原工资福利等待遇;
5、企业有证据证明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职工禁忌从事
的劳动范围小贴士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619号)中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了规定:
一、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本期嘉宾



夏淼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资深仲裁员

冯婧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资深仲裁员
想要了解更多
女职工在“三期”受到什么保护
今晚19点
天津经济广播FM101.4《妈咪宝贝》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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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热线:23341457、1458、1459
图文来源:DJ杨光、市妇联权益部
原标题:《怀孕女职工必须知道的几件事!和劳动权益密切相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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