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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转告以下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2020-09-14 17: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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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公告

被执行人陈锐:

本院受理执行陈锐没收财产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2020)黑7104执2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5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宿芳盛:

本院受理执行宿芳盛责令退赔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7104执2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宿芳盛、周伟:

本院受理执行宿芳盛、周伟责令退赔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7104执2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5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王阳:

本院受理执行黑龙江省鸿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5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徐庆来、刘金龙:

本院受理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徐庆来、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5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任建新、刘双高娃、绥化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汇通支行与任建新、刘双高娃、绥化市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5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田纲:

本院受理执行刘清松与田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5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尧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邴佳伟与哈尔滨市龙尧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5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张笑岭:

本院受理执行李艳红与张笑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李旸:

本院受理执行杨晨与李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王丹丹、张伟:

本院受理执行董俊领与王丹丹、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汝继伟:

本院受理执行贾世强与汝继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郭云辉:

本院受理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郭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刘敏诚:

本院受理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刘敏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王成波:

本院受理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王成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哈尔滨世纪振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哈尔滨市哈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世纪振达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李振贵:

本院受理执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振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王双山:

本院受理执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双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6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刘恒杰:

本院受理执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恒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周婷婷:

本院受理执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周婷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张晓玲、哈尔滨市增辉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刘淑华、宋丰与张晓玲、哈尔滨市增辉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8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哈尔滨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供热公司与哈尔滨怡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8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东宁市国汇家电城:

本院受理执行哈尔滨新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东宁市国汇家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8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郭士彬:

本院受理执行徐国栋与郭士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8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桂洋:

本院受理执行田雨与桂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肖永、唐丽娟:

本院受理执行张吉义与肖永、唐丽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8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蔡旭明:

本院受理执行张吉义与蔡旭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8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汝继伟:

本院受理执行刘军与汝继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王英群、李健全:

本院受理执行薛洪敏与王英群、李健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启明星幼儿园:

本院受理执行孙淑文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启明星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哈尔滨博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雷雪梅与哈尔滨博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高秀艳、哈尔滨五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盛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夏兴元与高秀艳、哈尔滨五洲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盛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魏广鑫、李贺龙:

本院受理执行于洪涛与魏广鑫、李贺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于红升:

本院受理执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于红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452-2923818

被执行人杨波:

本院受理执行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2020)黑7104执2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2020)黑7104执2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结案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在公告期间或期满后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以后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原标题:《请转告以下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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