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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须取得 原承包方同意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日,我院商林人民法庭办结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避免了亲属之间的矛盾升级。
这个案件的原告、被告均为本斋乡的村民,系婶子和侄子的关系。2012年1月4日,婶子将自己承包的1.8亩土地转让给侄子经营,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2020年7月16日,侄子在婶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承包的1.8亩土地连同转包的婶子的1.8亩土地一并转包给了另一村民,并收取了承包费。婶子知道后,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侄子返还自己承包的1.8亩土地。
办案之初,双方当事人矛盾很深,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前提下无权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别人;而被告则认为原告的土地已经转包给了自己,自己即有权再进行转包。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并同时进行普法教育,法庭从本案的焦点——已转包的土地,转包人可否再另行转包——入手,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条分缕析的解释说明,最终让当事人明白了法律规定,促成了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受让方再流转土地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因我国的土地制度,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享有土地承包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村民是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个人的。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盘活土地资源,发展农村经济。但转包的受让方再流转土地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也是非常合理的,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法律也注重保护农户的权益。因土地对农民至关重要,所以在土地再流转时要更加严格,以防止原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作者:郭智华
原标题:《【以案释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须取得 原承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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