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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治理霸座行为有“大招”

2020-09-22 16: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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煦燕说法 NO.45

随着高铁时代的到来,人们的出行变得更加便捷、舒适,但偶尔也会遇到一些“糟心事”,比如“霸座”。

2018年,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乘客孙某不肯对号入座,抢占女乘客的座位,列车长和乘警劝说无果。孙某一句“站不起来”,让他的霸道行为“火”遍全网。经过调查,济南铁路公安处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此后,相继又出现“霸座女”“霸座婶”等高铁霸座事件,引发社会热议。

面对霸座者,如何处理

有何法律依据?

现行《合同法》只规定了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但没有明确规定旅客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也没有规定承运人因此拒绝乘坐的权利。因此,此前面对霸座者,只能由公安部门、铁路部门采取治安处罚或黑名单信用惩戒。

《民法典》让霸座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从此以后,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将“旅客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从国家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打击霸座行为的态度,回应了民众关切,将有效遏制霸座行为的蔓延滋生。随着立法、司法、执法拧成法治合力,运输秩序将更加安全可控,广大乘客的出行权利,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温馨提示:

做守法公民,杜绝霸座行为!如被霸座,建议找乘务人员、乘警以及承运部门工作人员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瑞

原标题:《《民法典》治理霸座行为有“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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