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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这样的《寻人启事》,构成侵权吗?

2020-09-23 17: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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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李女士突然接到好几个朋友电话,说有人在其住所附近张贴侮辱她的告示,还有朋友将告示拍照发送给了李女士。原来这张告示名为《寻人启事》,内容为:

“今急需寻找李某某家人和朋友,希望你们转告李某某,要好好做人,不要做小三去破坏别人的家庭!当心遭报应!”

看到照片后,李女士非常生气,遂前往张贴地点查看,结果发现不仅住所附近张贴这样的告示,就连附近的小区、农贸市场、公交沿线均能看到同样内容的《寻人启事》。

到底是谁发布这样的寻人启事?

后李女士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寻人启事》系赵女士张贴。

原来赵女士的老伴儿与李女士关系不错,微信中彼此经常问候。赵女士看到了老伴儿手机里的微信聊天问候,便认为李女士与其老伴儿关系不一般,因微信中仅有李女士的姓名,具体身份信息并不知晓,于是赵女士便在附近街道张贴了这样的寻人启事。

李女士认为这样的行为给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赵女士侵犯其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双方经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赵女士当场向李女士书写道歉信,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共计9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并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民法典扩大了对名誉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案例中赵某在多处公共场所张贴“寻人启事”,使用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侮辱性言论,对李女士的名誉造成损害,导致他人对李女士的品德、声望等产生负面评价,赵某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均为化名)

供稿: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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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布这样的《寻人启事》,构成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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