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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14辆,销赃3650元,判刑2年6个月

2020-09-23 08: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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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出行普遍依靠机动车,若不幸遭遇车辆被盗,既给出行带来不便,更让事主感到非常气愤。

近日,佛冈法院判决一起多次盗窃车辆案件,被告人黄某华撬锁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14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华在县城四处流窜作案,使用螺丝刀、尖嘴钳等作案工具,伺机盗窃市民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14辆,价值41472元,销赃11辆电动车、摩托车获利3650元,另外3辆小汽车自己使用。

其盗窃活动范围广泛,涉及城市春天、碧翠御景等小区停车场,妇幼保健医院、建滔实业公司、周记茶楼、搜罗科技大楼等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以及部分机关单位停车位。

每次盗窃车辆造车事主损失数千元,得手后马上低价销赃,每次非法获利在300元至500元之间。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结合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

被告人黄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退赔被害人车辆,没收作案工具。

随着小型机动车的普及,防盗也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建议广大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的区域,一旦发生被盗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侦办。

同时,郑重告诫违法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刑罚关于盗窃金额的考量,是以盗窃物品本身价值计算,而非以销赃获利价值论。例如:本案中,盗窃案值为41472元,被告人黄某华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36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疯狂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小汽车14辆,销赃3650元,判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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