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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为长三角示范区立法,授权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

澎湃新闻记者 李佳蔚
2020-09-25 16:2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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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展翔 图

沪、苏、浙首次同步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立法。

9月24日、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9月25日下午,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作为、通力密切合作的结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案例。

主要内容

《决定》共七条,包含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由第一条、第二条组成,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示范区建设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第二条明确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确定。

第二部分由第三条至第五条组成。第三条规定了示范区理事会的相关职责,明确示范区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第四条规定了示范区执委会的相关职责,明确示范区执委会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第五条是授权条款,也是决定的核心条款,即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第三部分由第六条、第七条组成。一是政府及部门支持,分别规定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支持和推进示范区建设方面的职责;二是法制保障,明确在示范区内,两省一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依法作出决定;因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立法过程

丁伟表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下,《决定》的立法工作得以顺利推进,重点在地方立法协同的“协”字上做文章、在“同”字上下功夫。

一是共同研究立法问题和立法路径。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开展专题调研。按照2020年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确定的原则和意见,7月,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就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进行了沟通和讨论。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赴示范区开展联合调研,沟通、协商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立法路径选择。

二是共同研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共同起草决定文本。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起草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示范区法治保障有关问题请示,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共同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多次磋商修改其中主要条款,确保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的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

三是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步通过决定后,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宣传和解读决定,体现了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示范区立法方面的高度协同,以及对贯彻实施决定以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期待。

出台的意义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认为,此次《决定》的出台,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形容:一是担当,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决策部署,积极履行人大立法职能,主动服务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成果,充分体现了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精神。二是法治,《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作用的生动实践。三是创新,在立法内容上,决定为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立法形式上,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就同一问题共同作出法规性决定,也是区域立法协同的一次探索创新。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表示,《决定》的出台,一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的结果。二是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这是两省一市就示范区建设实质性开展的区域协同立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坚定支持通过协同立法方式,创新立法模式,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也为今后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开展协同立法提供样版、做出示范。三是确保国家战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举措,是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保障改革、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的具体行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认为,《决定》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需要,是保障重大改革举措落地实施的需要。二是保障示范区执委会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据《总体方案》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示范区执委会作为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的联合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涉及两省一市三个区县,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并联合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示范区执委会作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需要取得法律、法规授权。《决定》出台,是保障示范区执委会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需要。三是创新立法方式、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决定采用通过“法律询问答复”形式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再开展地方立法协同的方式,共同作出示范区法律性问题决定。这是对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也是充分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需要。

沪苏浙人大常委会还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协作、深化研究、探索创新、积极作为,共同以高质量的协同立法为示范区建设、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高文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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