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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风险多,请收好这份“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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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民间资本的活跃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在逐年增多
数据显示除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外
2017年至2019年
密云法院受理的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高速增长态势
其中不乏群体性纠纷
为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维护辖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9月30日上午,密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基本情况作出通报,并发布风险防范建议及典型案例。
▲ 人大代表以及新闻媒体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参加新闻通报会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按照受托人的主体特征不同,委托理财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即民间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主要具有投资者以老年人居多、理财形式多种多样、承诺较高的收益等特点,当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无法兑付时,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往往形成群体性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主要具有投资者以老年人居多、理财形式多种多样、承诺较高的收益等特点,当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无法兑付时,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往往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
▲密云法院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密云法院民二庭庭长于立华介绍,民间委托理财以非金融机构甚至是自然人作为受托方,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在许诺的高收益背后往往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
名为委托理财 实为民间借贷
委托理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方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投资人获得固定本息的回报,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则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此种情形则不适用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2
口头委托理财举证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亲属、朋友以及同事之间的委托理财屡见不鲜,即委托“懂行情”的亲戚朋友进行理财,上述关系的投资方和委托方基于彼此的信任,通常并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仅对委托事项进行口头约定,这种行为往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投资者在双方存在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上存在举证困难。另一方面,在举证委托理财的事项、范围、双方权利义务上,亦存在困难。
3
保底条款导致合同整体无效
委托理财面向的是高风险的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其中如果具有保底条款,则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同时,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4
受托方人去楼空无力偿付
实践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亦在向投资理财领域延伸,一些理财公司以“投资顾问公司”“咨询管理公司”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客户进行投资,最终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此外,即便是正常的委托理财,亦可能因受托方缺乏投资经验,从而导致投资方的资金有去无回。
▲密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李金李金副院长在通报会上介绍,为妥善处理该类纠纷,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有益探索:一是建立民刑交叉认定联动机制,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审查。民间委托理财中易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行为,对此,该院主要负责审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商事审判庭不定期的与刑事审判庭开展座谈交流,对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进行梳理研讨,加强对涉嫌经济犯罪行为的审查。同时,与公安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对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二是注重审判团队能力提升,保证案件审理质量。针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审理难点等进行内部集中培训,提高各个审判团队的审判能力。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进行汇总,定期进行研讨,特别是对保底条款效力、合同性质认定等方面问题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等。三是强化普法宣传,引导群众理性投资。通过新闻媒体、下乡宣讲等多种方式,开展民间委托理财专题普法宣传,使辖区群众全面了解民间委托理财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使群众提高理性投资意识。同时,特别针对民间委托理财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使群众对民间委托理财有更直观的了解,以此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针对此类纠纷,法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莫贪图高额收益。对于市场上五花八门的理财产品,要提高甄别能力,可以将不同的理财产品进行对比,针对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选择。面对高额收益的产品,一定要谨慎投资,同时,注意考察受托方的理财能力和资金能力,避免上当受骗。及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注意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约定不明以及条款无效的情形,即便是亲人、朋友之间委托理财,也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对委托理财的项目、范围、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同时,要注意留存关于委托理财的一系列相关证据,特别是理财资金交付、理财期满后资产返还等核心证据。
”
通报会上
密云法院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向上滑动阅览 案例1
名为委托理财 实为民间借贷
2018年1月15日,唐某与A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唐某委托A公司理财,理财金额10万元,期限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5%。A公司承担理财过程中的风险,唐某不承担经营性风险,A公司按照还款计划书支付唐某理财收益。理财期满10日内,如A公司未能归还本金,按照本金总额日0.1%作为违约罚息,罚息上限为总额的10%。协议签订后,唐某按约定交付相应的款项。委托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返还投资款,亦未支付收益款及违约金,故唐某诉至本院。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查认为:唐某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约定了固定年收益率,唐某对委托投资不承担风险,仅固定收取本金和收益,上述约定内容不符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特征,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相符,因此,本案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法律关系,故法院依职权将案由调整为民间借贷纠纷。唐某依约支付了本金,A公司未按期返还本金及支付约定的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书约定的违约罚息计算标准超过年利率24%,故唐某要求A公司返还本金、给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定。A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偿还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7500元并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限为1万元。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与委托理财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如果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本息的回报,那么往往会被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受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规范调整。根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标准主张利息。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进行了调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向上滑动阅览 案例2
约定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2015年6月3日,李四与B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李四将自己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资金账户交由B公司进行管理,初始资金100万元,运作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黄金等,委托理财期限为1年,委托账户盈利部分由李四与B公司双方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委托期满B公司同意李四关于账户权益不得低于委托资产的80%的要求,若李四账户权益低于委托资产的80%,则低于部分的损失由B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李四将自己的证券账号和交易密码交给B公司,B公司对李四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入、卖出操作。委托理财期满后,该证券账户总资产额为60万元,亏损40万元。故李四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无效并赔偿本金损失40万元。B公司对李四主张的本金损失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损失不应完全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四与B公司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对保底条款进行了约定,即“委托期满,B公司同意李四关于账户权益不得低于委托资产的80%的要求,若李四账户权益低于委托资产的80%,则低于部分的损失由B公司承担”。法院认为,委托理财面向的是具有较高风险的期货、证券等金融市场,上述约定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同时,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故本案中涉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李四与B公司对涉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无效均存有过错,应该共同分担因履行该合同所产生的损失。鉴于B公司作为委托理财的受托方,其应充分知晓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但在其接受李四委托时仍作出保底承诺,故B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李四与B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无效并判决B公司赔偿李四损失32万元。
典型意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均可导致合同无效。在审判实践中,合同的效力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畴,即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均未否认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合同中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合同亦属无效,不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改变。因此,投资者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不能盲目草率,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供 稿 | 曲爽
图片、编辑 | 小谁
欢
迎
关
注
原标题:《民间委托理财风险多,请收好这份“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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