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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在景区游玩过程中不慎摔伤,景区要承担责任吗?
国庆黄金周8天假期
你是否已经在旅行的路上了呢?
那么
在旅行途中遇到以下问题应该怎么办呢?
游客在景区游玩过程中不慎摔伤
景区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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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若向景区索赔
是否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92/299/619.jpg)
近日
成都武侯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
情
回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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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一位年近七十的老人,2018年11月,周某与朋友到成都一景区游览。
刚进入景区大门不久,周某就看见右侧一棵大树处有许多游客在合影留念,便也跟着去拍照。当他扶住墙准备上台阶去拍照时,突然滑倒在地,右手当即丧失知觉无法动弹。周某当时以为伤势不重,便向景区工作人员询问医院地址后自行前往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周某右肱骨干骨折,必须入院手术治疗。后经鉴定,他的伤为十级伤残。周某认为,景区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负有为游客提供安全游览保障的义务。他摔伤的事发地点,既没有禁止拍照、禁止攀爬等危险警示标志,也没有隔离带、防护栏等防护措施,更没有景区工作人员提醒或警示游客在此处注意安全,景区及工作人员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发生后,景区也没有相应的危机处理与赔偿措施,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周某将该景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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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被告某景区提出了三点抗辩意见。
首先,周某自述景区受伤,但其受伤时并未告知工作人员,而是在治疗完毕后才拿着医疗费用发票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既无法核实其是否在景区受伤,也无法核实其受伤原因。
其次,周某所称事发地是高达50厘米的花台,花台中植有一棵大树,设置花台的目的是为保护树木而非行走路线,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显不具备通行、攀爬拍照的地点攀爬拍照,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景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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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攀爬的花台位于道路一旁,高50厘米,环绕大树而建,所在区域未遮挡道路,不属于行人通过的必经地点。
景区在大门旁边醒目处放置有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倡导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载明“遵守公共秩序,不踩踏绿地,不攀爬触摸文物古迹,拍照摄像遵守规定……”等提示游客文明、安全旅游的内容。
另外,在景区内部池塘边、小桥护栏处设置有“请勿跨越”、维护施工地点设置“小心跌滑”,台阶处设置有“小心台阶”等图文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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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景区是否需要对受伤游客承担管理人责任,重点在于审查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法院认为,在保护进入景区的游客安全游览方面,景区在入馆处对游客进行了文明旅游的文字提示、在馆内可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池塘、阶梯、坡坎及施工处设置了 “请勿跨越”、“小心跌滑”、“小心台阶”等安全警示标志。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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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就周某受伤的情形看,其不慎摔伤的花台位于道路旁侧,系为保护树木围合而建的静态景观,并非通行道路或阶梯,该花台本身不具有致害危险性。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充分了解自身健康及体能状况并在日常活动中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不应实施与体能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周某擅自攀爬不具有致害危险性的花台,且在无外力干预情况下不慎摔伤,原告自身对所受伤害负有直接责任。
景区已采取积极举措,对游客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周某受伤后也对其尽到了必要的帮助义务,对周某所受伤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管理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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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法再次提醒
长假虽好,但是安全同样重要
愿大家度过一个平安快乐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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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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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593期】
原标题:《【法官说案】在景区游玩过程中不慎摔伤,景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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