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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自愿与我发生性行为,我也构成强奸罪吗?是!

2020-10-09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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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主动找上门

自愿与我发生性行为

且事后收了我的钱

我也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

(以下均为化名)

2019年初夏的一天

摩的师傅老李在等客的时候

遇到了一位样貌清秀的女子小花

小花倚过身来照镜子

并主动对老李说:

这时,周边人提醒老李

“这个女的脑子有问题”

老李看她言行举止

也认定这女人精神有问题

几天后

老李师傅骑车送客时

又遇到了小花

这时,老李再次收到了甜蜜表白

老李也不是个小气的人

几块钱的事情嘛--请!

吃完,老李就送客去了

可绕一圈回来

叒遇到了小花(缘分啊)

这时

小花主动提议

要去老李家“玩”

并坐上了老李的摩托车不肯下来

于是,老李将小花带回家

并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事后,老李给了小花50块钱

小花也欣然接受了这份“谢意”

————————剧情分割线———————

经鉴定

小花精神发育迟滞(中度)

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2020年3月12日

老李因涉嫌强奸罪

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我强奸小花,你说我冤不冤?”

那么

老李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本案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

老李不构成强奸罪

理由:

老李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本案中小花主动对老李“示爱”,老李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小花发生性行为,且双方对“金钱交易”一事并无异议,该案更应认定为“嫖娼”。

另一种意见认为

老李构成强奸罪

理由:

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作出的科学客观结论,小花经鉴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表明其对性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应理解为违背其真实意愿,且老李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确实充分。

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发生性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老李明知小花是精神异常还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他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小花虽然主动接触老李,发生性关系时其本人也同意,但是,女方为精神病患者,系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者,她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所以,她的“同意”是无效的。这也是法律出于对精神病患者人性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另还需注意:

在法律上,还有一种情况

也是女方同意

依然属于强奸的情形

如果女子未满14周岁

男子明知该情况仍与之发生性关系

则女子无论是否自愿

男子都算强奸

肯定会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

并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女性精神病患者

因为丧失性自卫能力

即便是同意、默许性行为

行为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关爱弱势群体

不要让她们的身体器官

沦为某些不法分子

所觊觎的性发泄工具

编辑:钟亚聃

校对:易庆华

审核:易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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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精神病人自愿与我发生性行为,我也构成强奸罪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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