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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自愿与我发生性行为,我也构成强奸罪吗?是!
精神病人主动找上门
自愿与我发生性行为
且事后收了我的钱
我也构成强奸罪?!
案情简介(以下均为化名)
2019年初夏的一天
摩的师傅老李在等客的时候
遇到了一位样貌清秀的女子小花
小花倚过身来照镜子并主动对老李说:
这时,周边人提醒老李“这个女的脑子有问题”
老李看她言行举止
也认定这女人精神有问题
几天后
老李师傅骑车送客时
又遇到了小花
这时,老李再次收到了甜蜜表白
老李也不是个小气的人
几块钱的事情嘛--请!
吃完,老李就送客去了可绕一圈回来
叒遇到了小花(缘分啊)
这时
小花主动提议
要去老李家“玩”
并坐上了老李的摩托车不肯下来
于是,老李将小花带回家
并与其发生了性行为
事后,老李给了小花50块钱
小花也欣然接受了这份“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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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
小花精神发育迟滞(中度)
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
2020年3月12日
老李因涉嫌强奸罪
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我强奸小花,你说我冤不冤?”
那么
老李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本案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
老李不构成强奸罪
理由:
老李违背妇女意志证据不足。本案中小花主动对老李“示爱”,老李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小花发生性行为,且双方对“金钱交易”一事并无异议,该案更应认定为“嫖娼”。
另一种意见认为
老李构成强奸罪
理由:
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作出的科学客观结论,小花经鉴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表明其对性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无认识能力,对妇女特有的人身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性不能认识,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同意,均应理解为违背其真实意愿,且老李明知被害人精神有问题,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确实充分。
法官说法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系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发生性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老李明知小花是精神异常还与其发生性行为,不管他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小花虽然主动接触老李,发生性关系时其本人也同意,但是,女方为精神病患者,系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者,她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所以,她的“同意”是无效的。这也是法律出于对精神病患者人性自主决定权的保护。
另还需注意:在法律上,还有一种情况
也是女方同意
依然属于强奸的情形
如果女子未满14周岁
男子明知该情况仍与之发生性关系
则女子无论是否自愿
男子都算强奸
肯定会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
并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女性精神病患者
因为丧失性自卫能力
即便是同意、默许性行为
行为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关爱弱势群体
不要让她们的身体器官
沦为某些不法分子
所觊觎的性发泄工具
编辑:钟亚聃
校对:易庆华
审核:易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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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精神病人自愿与我发生性行为,我也构成强奸罪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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