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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聚焦:现场急救不是非法行医,法律为救助保驾护航

光明日报
2020-10-11 07:28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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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开展“急救知识进校园”主题教育活动,图为医务人员指导学生进行心肺复苏急救技能练习。孙中喆/光明图片

合肥地铁站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设备。新华社发

京津冀红十字应急救护救援演练活动日前在河北张家口举行,图为救援直升机搭载模拟伤员成功起飞。贺晔摄/光明图片

日前,湖南常德火车站里一名男子忽然倒地,两名正在返校的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医学生立即对其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但最终男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该事件一经报道就引起热议,特别是两名施救人的医学生身份更是成了社会讨论的关键词,“援手施救反成非法行医”的言论甚嚣尘上。

医学生救人不成,遭受质疑。到底是援手施救,还是非法行医?这让许多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人产生疑惑甚至误解: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理应得到褒奖和赞扬,法律是否真的不近人情?紧急救助真的要看“行医资格”吗?

法律,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是社会成员行为的准绳,也是彰显社会价值的宣言书。法律不仅要对危害国家、社会、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否定、制约和制裁,也同时承担着对有利于社会和公众的行为进行肯定、保护和鼓励的价值功能。善良施救行为不仅不会为法律所处罚,反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1 现场急救不属于执业行为

要想了解两名医学生的施救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就要先明确什么是非法行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未在国家规定的场所或范围执业,也就意味着不具备基本的执业诊疗条件,根本无法为公众提供符合正规的医疗服务,会侵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旨在维护国家对医疗活动的管理秩序以及对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即使对非法行医规定如此严格,对于医师急救的情况,法律仍然有特殊的规定。《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原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中指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但是“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不属于非法行医。也即医师对急危患者有法律上的急救义务,甚至不受场所的限制。

医学生显然还没有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是他们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否属于“执业”行为?执业,强调的是从事某一需要特定专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行业进行长期、稳定并以此为谋生手段的活动。而该事件中的医学生,刚好遇到有人处于危困境地,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基本的紧急救助。他们既没有进行全面的诊疗行为,也没有以此牟利,所以只是普通公民的善意救助行为,虽然使用了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仍然不构成执业行为,因此也就不涉及非法行医。

2 紧急救助行为不会产生民事责任

两名医学生进行普通公民的善意救助行为,是否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会不会救了人反而被告索赔?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我国也称“好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是指好心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核就是保护陌生施救者,即使他们在救助过程中出现失误,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也被纳入了明年生效的《民法典》之中,这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可见,紧急情况下的善意救助行为是我国法律鼓励和倡导的,这可以保护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善意救助人,解决其施救的后顾之忧。

作为普通公民,医学生无疑更应该被鼓励在急危条件下对急危病患施以援手。当事发现场第一时间无法获得正规医疗机构和医师急救的情况下,争分夺秒的救助是病人生命和健康能否挽救的关键。医学生比普通公民具有更多的专业急救知识和技能,一般能够做出比社会一般公众更有效的救助行为,他们的紧急救助行为应该得到保护和鼓励。

3 完善法律制度和社会急救体系

当然,该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如此关注,也让我们看到在社会急救问题上法律法规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应当继续积极普及法律知识,让公众了解知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医疗人员和其他善意救助人营造和谐健康的环境氛围,减少舆论误导和救助人的担忧。

第二,应该制定和完善急救技术的指导规范,特别是公共服务人员的法定培训内容,提升公众急救知识普及率。2020年8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的通知》,将学生健康知识、急救知识,特别是心肺复苏纳入教育内容,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第三,应当完善社会急救体系,出台社会急救医疗法,对医疗机构、医疗人员、急救资源等进行统一的配置和调度。同时,增加公共场所急救设备强制性配备规定,在公共场所,包括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医学生誓言有云:“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人的生命与健康是如此宝贵,但人的勇敢和善良又是闪耀出如此绚烂的光芒。两个医学生的行为,不仅践行了其学医誓言,也体现出了当代中国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担当。法律用它坚硬的外壳呵护着人性中柔软的善良,法治的天空下,和谐社会扬帆远航。

(作者:路瑶,系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急救教育不能光讲知识,还要培养现场应对能力

日前,两名医学生在火车站遇到一名男子突然倒地,采取徒手心肺复苏术对其施行急救,但最终男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该事件中,两名施救医学生的救治和操作是否有效,一时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引发人们对院前急救的思考。

院前急救是指在院外对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广义的院前急救是指患者在发病时由医护人员或目击者在现场进行的紧急抢救,而狭义的院前急救是指具有通信器材、运输工具和医疗基本要素所构成的专业急救机构,在病人到达医院前所实施的现场抢救和途中监护的医疗活动。院前急救是急诊医学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和意义在于挽救患者生命,为医院处理赢得时间和治疗条件。

当正规医疗机构和医师急救无法获得的情况下,争分夺秒的救助是患者生命和健康能否挽救的关键。医学生比普通民众具有更多的专业急救知识和技能,急救效果相对而言一般会更好些。虽然医学生对院前急救知识及能力的掌握较为专业,但现有的医学教育环境常使其重理论、轻实践,院前急救能力的培养仍存在一些弊端。一是急救现场的应对能力有待提高。多数医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一些急救技能,但由于缺少实践操作及反复运用,急救要点的掌握不牢固,对急救现场的应对能力不足,缺少急救现场的评估及判断能力,害怕失误给自己带来麻烦。二是急救知识及技能的掌握欠精准和熟练。一些医学生对通气、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等最基本的急救技术掌握不够全面,对一些溺水、骨折等意外伤害的救治知识缺乏知晓度,随现场情况变化而随机应变的能力有待提升。

医学生的个人应变判断、综合评估及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综合素质,在救治患者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培养医学生强大的心理素质和充足的医学知识,是提升急救能力的有效途径。笔者认为,我国院前急救教育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升:

合理设置急救课程,让学生掌握如何在现场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配合应变,注重医学生临床思维的综合培养。学校要多尝试将急救教育与人际沟通、心理健康培训等内容相融合,通过开展讲座、社团活动、合作小组教学模式等方式引导医学生的价值导向,增强学生的急救心理素质。

合理安排理论学习与操作训练的时间比例和顺序,重视“讲授+实操+考核”。理论知识可以通过角色扮演、实例分析、动画演示等方式,由浅入深地讲解给学生,讲授的内容要全面系统。提供大量的临床病例和实际操作给学生,有助于对知识的理解和学习。急救的考核重点,要放在学生处理事件的整体能力,培养学生在急救场景中实施操作的独立性和自信心,合理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运用于急救流程。

临床教师要根据急救医学发展现状,对授课内容及时进行更新。采用多种授课形式、情景模拟考核方式,确保学生掌握丰富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经验丰富的急诊医师可以将典型的临床病例和急救指南带入课堂,促进学生的医学知识同临床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可以在红十字会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初级急救员”培训工作,增强医学生急救学习的意识和责任感。

建立有效的教育联系机制,使学校教育与临床实践紧密衔接起来。让更多的一线急诊医师走进课堂,与学生分享他们的经验;让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加各种操作锻炼的机会,促进学生在不断的实践中将书本知识与临床急救有机整合。

医学教育与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当前培养医学生的院前急救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完善院前急救教育模式,如何发挥临床教师、急诊医师等多教育角色,如何让医学生掌握的急救知识与操作技能得到高效的结合和合理运用,是每位医学教育工作者应该深思和践行的现实问题。

(作者:车鹏程,系河北省医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

心肺复苏纳入青少年健康教育非常必要和及时

近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的通知》指出,把健康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积极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把学生健康知识、急救知识,特别是将心肺复苏纳入教育内容。笔者认为,该政策非常必要和及时。

心肺复苏是施救者通过对患者进行胸外按压、腹部提压等方法,挤压心脏和肺部,迫使心脏和肺有节奏地运动,使之恢复自主循环与呼吸的起死回生之术。目前我国心脏骤停的发生率逐年攀升,并成为青壮年人群的主要杀手。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4万人死于心脏骤停,相当于每分钟就有1个人死于心脏骤停,其中80%发生在院外;在心脏刚刚骤停的4-6分钟内,如果实施正确的心肺复苏,约有50%的患者可以获救。因此,将心肺复苏纳入青少年应急救护教育内容是非常必要的。

近年来,我国心肺复苏学者从心脏骤停全生命周期考量,将关口前移,坚持从源头上加强预防,将心脏骤停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心脏骤停的发生,探索走出一条心脏猝死防治救普及心肺复苏教育的特色之路。笔者认为,这些探索可作为我国心肺复苏科普教育的重要参考。

一是上防“未心”,即在心脏骤停发生之前,预防心脏骤停高危因素。主要是在未发生心脏骤停的阶段,针对心脏骤停的高危因素进行综合性防控,包括原发心脏骤停因素预防、继发心脏骤停因素预防、诱发继发心脏骤停因素预防。对于有基础疾病、心源性猝死家族史、既往有心脏骤停发作史等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纠正不良生活习惯,改善恶劣生活条件,营造健康生活氛围。《2016中国心肺复苏专家共识》将心脏骤停的关口前移,提出心脏骤停前期“预防、预识、预警”的“三预”方针,在高危因素环节进行重点发力,以“预”字为纲,变被动抢救为主动前伸防控,力求预防厚命、预识知命、预警保命。

二是中治“欲心”,即在心脏骤停即将发生时,医治心脏骤停高危病症。主要是在将要发生心脏骤停的阶段,针对高危病症进行综合性治疗,包括原发心脏骤停病症医治、继发心脏骤停病症医治、诱发心脏骤停病症医治。心血管疾病是心脏骤停最常见且最重要的原因,其中以冠心病最为常见,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的早期。因此,对冠心病患者实施积极、有效的一级和二级预防措施意义重大。除了冠心病,其他心血管疾病也会引起心脏骤停,如先天性冠脉异常、马凡综合征、心肌病(扩张型心肌病、肥厚性心肌病等)、心肌炎、心脏瓣膜损害、原发性心电生理紊乱、遗传性心律失常性疾病、中重度慢性心功能不全、心震荡等。对这些患者也应该积极采取治疗性措施,普及治疗理念,改善生活方式,能更好地预防心源性猝死的发生。

三是下救“已心”,即在心脏骤停已发生后,抢救心脏骤停的高危类型。主要是在已发生心脏骤停的阶段,针对心脏骤停的高危类型进行综合性抢救,包括原发心脏骤停类型抢救、继发心脏骤停类型抢救、诱发心脏骤停类型抢救。在《2016中国心肺复苏专家共识》中就明确提出了对于心脏骤停的救治,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因病而为”的“三化”即“标准化、多元化、个体化”方法。突出救治中期以“化”字为主,使CPR科学技术与临床实践紧密结合,准确把握心搏骤停患者和CPR 技术的共性标准及个性特点,辨证施救与科学化解,力求标准化救命、多元化蕴命、个体化和命。

(作者:王立祥,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心肺复苏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学中心原急诊科主任)

    责任编辑: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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