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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责年龄拟调整,专家:根治未成年人犯罪还需考虑这些

2020-10-15 20: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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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旭凡 上海法治报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在为这些“祖国花朵”成为犯罪者而叹息之时,对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讨论也引发了不少唇枪舌战。

10月1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有公众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请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就此进行了回答,其中他提到的“将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拟作个别下调”引起了广泛关注。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未成年人犯罪频发,背后思考引起讨论

就在10月9日,备受关注的辽宁大连10岁女童遇害案又有新进展,杀害10岁女童小琪的13岁男孩蔡某某的父母因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也已进入拍卖程序。

这是发生在去年的一起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由于案发时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警方对其进行了三年收容教养。

除此外,曾引起广泛关注的还有发生在2018年的一起未成年人弑母案,12岁的吴某因未到法定年龄被警方释放,由市政府制定管教方案。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做出的处理引发民众讨论,有人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如何处治成为讨论热点。

“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臧铁伟认为这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

在记者会上,臧铁伟说道:“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他提出,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专家:不能一刀切,只靠降低刑责年龄不能根治

对此,许多网友认为,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该按照情节的严重性来判刑,危害了他人性命就需要受到刑事处罚。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认为,现如今大家感觉未成年人所犯的恶性案件增多,仅仅是因为个别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所致。上海预防青少年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也提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包括少年犯在押的数量,整体都是在降低的。

“因极少数未成年人触犯刑法,而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不负责任,而因个案的发生而对整个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的法律修改既不科学也不符合逻辑。” 尹琳说道。

郗培植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根治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而是需要对这些罪错行为进行分类,构建专门的保护处措施进行专门的教育矫治。“在我国,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换言之其无论进行了怎样恶性的犯罪,最后都终将回归社会,而站在一个理性的角度来看,对他们采取专门的教育矫治措施比进入监狱的效果应当更好。”

尹琳提出,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才会导致“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种一刀切的情况出现。如果对于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做出系统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可以使低龄未成年人犯有恶性犯罪后能得到有效治理,另一方面也会保护低龄未成年人不作为犯罪人出现。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与其大费周章设定新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如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标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更新提供良好借鉴。

所谓“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指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时,如果能够证明其具有完全的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补足其年龄,使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在具体操作上,金泽刚认为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可推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在8周岁到14周岁区间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极端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由公诉机关在审判中结合未成年人日常表现、主观认知、心理评估等举证证明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在14周岁至16周岁区间,对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已满16周岁,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民法总则》第20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同时引入英美刑法中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更加精细化。” 金泽刚说道。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就突破了年龄这一唯一标准,既考虑低龄未成年人极端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可能性,又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尹琳认为,探究犯罪发生的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法律的权威和价值,并不完全体现在处罚犯罪人方面,而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是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部分。针对作为下一代的未成年人,法律更应该体现这一点价值。”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编辑 | 王菁

原标题:《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拟作调整!专家:根治未成年人犯罪还需考虑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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