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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不养、死不葬”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范老汉和老伴,均是80岁以上的古稀老人,膝下有三儿一女。在过去“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艰辛岁月里,两位老人省吃俭用、含辛茹苦地将子女拉扯成人。又先后为几个子女完婚成家,任劳任怨、无怨无悔,尽到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风风雨雨几十年后
看到孩子们举家团圆、子孙绕膝
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作为父母,心里无比欣慰
但范老汉和老伴万万没有想到年过古稀
本该享受天伦之乐、颐养天年的时候
却因1992年的
一份“父子分单”协议
使他们晚年生活凄凄惶惶
陷入困境.....


“时光追溯到十年前。长子和二儿子均已成家,娶妻生子,为了让三儿子成家,家中已经无房娶媳妇,范老汉又无力盖房,迫于无奈,与已成家的长子签订“父子分单”协议。
“…父亲的遗产和北原大苹果园归父亲和次子、三子所有,长子一尘不染。但父亲、母亲的后事长子一概不管,责任由二子、三子负担。永无言词、空口无凭、特立此据为证…”
之后,大儿子和三儿子从村里审批得宅基地各一座,分别建房另行居住,二儿子与父母留居老宅。
”
这些年,双方各自生活倒也相安无事。但随着年事已高,特别是近些年老伴因病卧床不起,又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起居均需要专人照料的情况下,范老汉独自照料其老伴生活,艰难程度不言而喻。与二儿子同住虽能得到帮衬,不料二儿子在2018年2月因意外去世,范老汉和老伴的生活越发艰难......
迫于无奈,范老汉多方托人说和,希望能得到来自两个儿子的照顾。怎奈隔阂已深,大儿子以有“协议”振振有辞,小儿子也是喋喋不休,一堆意见,关于二老赡养问题终无结果。范老汉遂将长子、幼子、二儿媳及女儿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
大儿子:“我和父亲签了一份‘生不养、死不葬’协议,当时父亲让我三天内从家里搬出去,证明我父亲不让我养活,我要求养活,他不让我养活。”
二儿子妻子:“我目前比较困难,我尽能力,有多余的钱就给老人。”
女儿:“我同意每月给赡养费用”
庭审中,各方均有说词,又因三儿子没有到庭,关于范老汉夫妇赡养问题,终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鉴于此况,法官当庭依法作出判决:长子、三子及女儿支付原告范某成夫妇每月300元生活费,并对二原告今后就医所产生的费用及百年后的丧葬费用共同负担。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范老汉夫妇已达八十高龄,失去劳动能力,范老伴更是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虽有范老汉悉心照料,但二人年事已高,生活实属困难。各被告作为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方不失其为人子之根本。
子女与父母签订的“活不养死不葬”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父母之理由。原告要求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于法有据。要求二儿媳进行赡养,因其无赡养义务,没有支持原告请求。
法官说法
“事亲以敬,美过三牲”。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何况人呢?养老爱老,亲情所系;侍奉父母,尽心竭力。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
关于“活不养死不葬”协议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的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活不养死不葬”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
女儿是否可以以“已出嫁”为由免除赡养义务?
答案是不可以。
抚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均为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因此,出嫁后的女儿同样具有赡养义务,不能以出嫁为由免除该义务。

原标题:《“活不养、死不葬”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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