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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警惕!婚外情离婚的,或将承担赔偿责任!

2020-10-20 09: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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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婚外情、出轨、小三等词汇频繁出现在各大媒体的头条新闻当中,引发大家关于道德、法律和伦理的争论。

那么婚外情离婚的,无过错方能获得赔偿吗?

让我们来看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事务部副主任、公益委员会副主任程金霞带来的案例分享。

△配图源自网络

案例

小张和小杨是2001年经亲戚介绍认识的,两人自由恋爱6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小小张。成家后两人努力经营着一家苗木公司,收入颇丰。2013年初因苗木公司拆迁获得赔偿款90余万元,小张将该笔赔偿款一部分用于买房支付首付款,一部分投资入股一家KTV。同年底,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杨离婚,儿子由小张抚养。最终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小张的起诉。

但法院的判决并未让夫妻俩的关系好转。很快,小张在2014年8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已对丈夫小张心灰意冷的小杨同意离婚,但认为小张在儿子未满周岁时就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搞婚外情,离婚时小张应当向自己作出赔偿10万元。而对于婚外情一说,在小杨提供视频证据后,小张当庭承认与她人确有婚外情的事实,但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显然,我们平时所称的婚外情、出轨等行为并不等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只限定了上述四种情形,基于此,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因为配偶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判决给与配偶离婚赔偿的案例。在本案中,小张的婚外情行为不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之列,小杨索赔10万元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不过,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做了新的补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对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意味着以后因为婚外情、出轨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主张损害赔偿。

△配图源自网络

我们知道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这一规定更多的是原则性、倡导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也是为什么说夫妻违反忠实义务的,大多时候只能交由道德谴责。然而,这一情况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虽然《民法典》中并未对“有其他重大过错”进一步作规定,但已经可以预见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出轨、婚外情将会是离婚纠纷中双方争执的焦点、热点之一。我们也期待将来司法机关对什么是“重大过错”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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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警惕!婚外情离婚的,或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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