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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将生产场所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事故案例
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
“7·4”厂房坍塌重大事故
2015年7月4日16时08分,位于台州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的温岭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发生厂房坍塌事故,坍塌面积约2000余平方米,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00余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厂房楼屋面荷载过大,钢结构承载力不足,致使房屋结构体系失稳造成厂房坍塌。
调查发现,事故单位捷宇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厂房,未经工程勘察设计,未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是直接组织劳务人员违规施工,未经荷载计算擅自在屋顶建造水池用于蓄水,擅自将存在严重建筑质量安全问题的厂房投入生产和出租用于生产,导致增加建筑荷载。
而出租方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经济合作社违法出租土地、以租代管放纵违法建设,未对出租的地块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未履行出租方管理职责,对捷宇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予以劝阻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厂房倒塌事故救援现场徐某某,捷宇公司法人代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和使用厂房的实际决策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戴某某,温岭市大溪镇佛陇村党支部书记,大溪镇佛陇村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未核实办理厂房建设的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未对捷宇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过劝阻和制止,也从未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解析
在实际生活中,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的种类很多,不同的活动其规模及技术要求的复杂程度差别也很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也就有不同的相应要求。许多国家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中,将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按其不同的经济、技术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对不同资质的单位所能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证明,这是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其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条件达不到要求,而使得生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本案例中,徐某某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不具备承包资质,且在建设时找无任何施工资质的社会人员,也未签订任何书面施工协议,以包清工的方式进行厂房建设,组织非法生产,酿成大祸;而戴某某作为出租方的法人代表,未能尽到监管职责,未审核徐某某承包的相关资质,以包代管,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也成为了事故的幕后推手,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来源:安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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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将生产场所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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