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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如何制订的?起草组专家张新宝来揭秘

2020-10-28 21: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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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民法典是如何制订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变化的背后有何考量?如何在合理使用数据的同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此,传播君专访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图/ 盛佳鹏 摄

立法历程:

大量调研和无数次讨论修改

传播君:您是如何参与民法典的立法工作的?

张新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后并入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 5 家单位参与,成立国家层面的立法协调机构。

每家单位派一名副部长参加,并在法工委下设民法典起草专班,主要成员包括法工委民法室的同志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的老师。我作为中国法学会的代表,以工作人员身份参与从民法典总则编到分则编的整个立法过程。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是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副组长是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5 位分则编编纂的召集人,分别是王利明召集起草合同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召集起草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召集起草继承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召集起草婚姻编,我召集起草侵权责任编。各小组都开了很多次研讨会,做了大量调研工作。

传播君:您所在的课题组在前期调研中发现了哪些问题?

张新宝:由于侵权责任编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特别密切,我们在调研时发现的问题比较多,主要包括医疗损害、高空抛物、交通事故以及公平责任等方面。

在网信领域,我们曾去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网络侵权问题特别复杂,一方面案件涉及的侵权种类较多,另一方面出现很多新型案件。

总体来说,从过去网上的知识产权案件频出,到现在侵害人格权案件高发,还有很多网上反不正当竞争类的商业案件,这些都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问题并不是在网络空间新出现的。比如,在网上诽谤他人和写“大字报”诽谤他人,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但前者涉及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在很大程度上,民法典是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下称网络平台)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且,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各项人身权益,同时也要保护民众的知情权,保护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权,在这些权益中做出平衡。

传播君:在侵权责任编的立法过程中,经历了怎样的修改与讨论?

张新宝:侵权责任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单独讨论过 4 次,合并讨论 1 次,最后又经过大会讨论 1次,前后共经历 6 次官方审议。在每次审议前,法工委开过无数次会议,有时还专门为一个条文的修改讨论一整天。

原则上,一部法律审议 3 次即可,但由于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的争议比较大,开会讨论的次数更多一些。

总体来看,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它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做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相比现行侵权责任法的92个条文,删除 12 条又 1 款,增加 20 个条文(款),网络侵权部分还存在将 1个条文拆分为 3 个条文(第 1194、1195、1197 条),并增加相关内容的情况。

传播君: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立法创新点?

张新宝:侵权责任编主要有四点创新。

一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更精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与保障行为自由;

二是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规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

三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

四是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完善侵权责任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

2019年9月16日,天津,2019年网络安全博览会上,百余家网络安全和互联网企业参展。图/本刊记者 刘沁娟 摄

侵权责任:

增加网络平台的选择权

传播君:对于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民法典主要做了哪些完善?特别是在新增反通知相关规定后,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发生了哪些变化?

张新宝:为了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需求,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平衡好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侵权责任编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

首先,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其次,增加规定了反通知规则;再次,完善了“红旗规则”。

在侵权责任编新增反通知规定前,电子商务法里已经有类似的规定。实际上,这条规定给了网络平台一项免责事由,让网络平台有了更多选择空间。

网络平台只要履行了将反通知内容传达给权利人的义务,告诉权利人可以选择起诉或投诉,就可免于承担责任。如果权利人不去起诉或投诉,那么网络平台就可恢复当时被屏蔽或删除的内容。

过去,网络平台要直接处理这些投诉,如果处理不及时,权利人可能会去法院起诉它。

现在,网络平台有了两个选择。

比如,网络平台收到一条投诉,发帖人把某位公众人物说得一无是处,甚至直接辱骂对方亲友。那么,网络平台针对这类很明显属于侵权的信息,可以直接屏蔽或删除,这是一种选择。

另外一种选择是,网络平台认为这些信息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或者相关信息的发布有特殊理由,网络平台可以把投诉内容转给发帖人,让他进行申辩。只要网络平台尽到转达的义务,也不用承担责任。

传播君:就是说,网络平台无须审核反通知的内容真实与否,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投诉或起诉,网络平台就可以把之前删掉的内容恢复?

张新宝:对,让当事双方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因为平台只能够按照一般理解行使裁量权,如果当事人对裁量结果不服,平台是无能为力的,当事人肯定得通过去法院起诉或去监管部门投诉来解决问题。

如果过重强调平台责任,可能对信息的有效传播造成障碍,应当保护民众的言论自由以及舆论监督的权利。而且,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对于网络平台的责任基本上也没有相关严厉的规定。

我国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色,然而网络是无国界的,如果把自己国家的网络平台责任规定得特别重,其他国家法律中的网络平台责任相对较轻,这会让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在国际交往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当然,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假证据,进入法院诉讼环节后,可能会承担涉嫌伪证罪的后果。

传播君:反通知规定和第 997 条的禁令制度有什么关系?

张新宝:禁令制度出现在人格权编里,只要某种行为威胁到权利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他就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

禁令制度并不要求这种行为造成实际损害或者需要对方赔偿,才能去法院申请。而侵权责任中主要涉及赔偿问题,这是禁令制度与反通知规定的区别。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里也有禁令制度相关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颁发禁令,另一种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颁发禁令。当然,人格权受损也可以主张赔偿,在申请禁令后权利人可以进一步提起相关诉讼。

传播君:有观点认为,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法院可能需要受理更多的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也可能面临更多的投诉。您如何看?

张新宝:这种判断仍需要事实进行佐证,相关案件的数量未必会增加。因为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声明和反通知程序,通过网络平台传递后,当事人之间可能会达成理解,从而直接化解纠纷。

如果权利人不能接受反通知的内容,他要去法院起诉或者找监管部门投诉,这是他的权利,相关机构也必须得管。

对于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情况,我认为有很多解决办法。比如,增加法官数量、对案件做繁简分流、运用区块链技术审理案件等,当基层法官的审判水平提高了、配套的数字技术加强了,这些问题都是能够解决的。

传播君:随着AI 技术的广泛应用,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问题需引起重视。在这方面,民法典是如何体现开放性的?

张新宝:在民法典起草早期,我们曾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产生的一些问题进行规定。但由于立法部门认为目前时机还不太成熟,所以相关规定后来没有出现。

7月8日,重庆沙坪坝书城,市民正在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图/视觉中国

个人信息:

兼顾安全保护与应用开发

传播君: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典也有很大的创新。比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您认为这些规定在维护个人隐私方面将发挥什么作用?

张新宝:民法典对隐私权做了清晰的界定,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信息、私人空间和私密活动这四个方面。

因为隐私权是作为权利加以规定的,个人信息并不是作为权利加以规定的,所以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对弱一些,它要受到一些公共利益的限制。

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是做了简单的框架性规定,现在正在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已经公布草案的数据安全法,都针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无论保护个人信息,还是保护隐私权,都不仅仅是民法领域的问题,还涉及刑法、行政法等。比如,刑法第九修正案就对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作出相关规定。

当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两种情况,一方面,部分网络平台藐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跨界收集大量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被黑客拿到了,也有可能被自己的员工拿去卖钱;另一方面,有人过度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被合法收集以后,经过了非个性化、匿名化、区分标识处理后,成为纯粹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成为信息产业的原料,能够支撑信息产业发展。

所以,法律应为产业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要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发挥大数据的社会经济价值这两者间加以平衡。

传播君:现在网络平台上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是否只有在个人利益发生实际损害或引发了相关的人格权受损的情况下才可以追责?

张新宝:现在个人信息泄露相关的民事案件,受害人去法院打赢官司的概率比较低,核心问题在于受害人很难证明自己受到损害,因为很难计算出被泄露的个人信息究竟值多少钱。

很多学者对于运用民事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信心满满,但我倾向于认为民事手段是比较软弱无力的,应该运用相对较强力的行政和刑事手段来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这样可能效果更好一些。

以曾经受到全国关注的山东省徐玉玉案为例,徐玉玉由于个人信息被泄露遭遇诈骗,最后导致心脏病发离世。我们往往是出现了这种极端严重后果的案件,才会进行严厉的惩处。

但徐玉玉这类受害人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害往往较小。比如,一些廉价旅馆的住宿信息被泄露,普通人去打官司的积极性不高,而且请律师也得花钱,这都是民事手段救济的局限所在。

目前,在欧洲国家,如果某个企业泄露了个人信息,往往会面临上亿欧元的罚款,这就属于运用行政处罚手段维护公民信息安全。在我国,国家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都有相关监管职能,但行政处罚中罚款标准定得比较低,而且实际运用得相对较少。

传播君:民法典做了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定,您如何理解“合理使用”这个概念?未来可以做哪些制度构建妥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字化治理之间的关系?

张新宝:民法典总则编的第127条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保护作出规定,第111 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人格权编里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框架性的规定。未来,还会有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相关工作划出具体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为了社会管理必须使用部分个人信息,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共享数据。

比如,婚恋网站里用户的婚姻登记情况,就可以在用户本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提供真实情况,从而避免不实信息出现。

另一方面,大量个人信息被收集以后,经过处理成为一种没有特定性质的数据,这些数据能够成为科技发展重要资源。

比如,在某地用摄像头拍某一辆车,这辆车的行动轨迹属于个人信息,但如果拍摄所有路过车辆的轨迹信息,通过大数据计算不同时段的车流量,就可以为早高峰、晚高峰的路况管理提供依据,推动城市市政建设智能化。

面对大数据的广阔应用场景,法律的作用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并防止不正当竞争。

原创 传播君 李晗 网络传播杂志

原标题:《《民法典》是如何制订的?起草组专家张新宝来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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