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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梅案”:证据疑点重重,改判曙光再现

2020-10-29 22: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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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社记者 祁彪

在案发25年后,此前备受舆论关注的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扬两兄弟)案”似乎再一次迎来了曙光。

记者从两梅案代理律师叶杭生和为此案奔走呼吁多年的退休检察官刘炳华处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对此案正式立案复查并最迟将于2020年11月上旬给出结论。这对于两梅及其家人乃至所有关注两梅案的人,不得不说是一个好消息。

针对两梅案,记者近日采访了北大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刑事侦查学领域的权威法学专家陈永生。陈永生教授认为,综合目前的卷宗材料以及相关媒体报道来看,两梅案疑点重重,大概率是冤案,相信最高检此次复查会有积极的结果出现。

北大法学院教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刑事侦查学领域的权威法学专家陈永生

“两梅案”案情回顾

1995年7月6日早上8时许,大雨滂沱,39岁的被害人顾敏黎在家中被人砍成重伤。上午10时许,丈夫梅吉祥因患眼疾请假回家休息,发现躺在血泊中的妻子,立即拨打120呼救,并同时通知其孪生兄弟梅吉扬赶往医院。顾敏黎经医院两次手术抢救脱离危险。

通过1995年7月6日下午南市区公安分局刑侦队制作的案发地《现场勘查笔录》,依稀可以还原当时现场的情况:现场位于人民路169号内,系二层砖木结构,呈东西走向。中心现场位于该号底层进入总门的东西向走道及进入总门右侧的第一间房间内,走道门(即总门)上未发现异常痕迹。紧靠着走道南侧墙壁,从靠近走道门处开始由东向西连续停放着三辆自行车,在第三辆自行车下方的地面上发现留有一只痰盂盖及一只女式黑皮鞋。同时在该自行车的网兜内留有一件带有血迹的灰色雨披及一条带血的裙子,紧靠该自行车网兜下方的地面上留有少量滴血。房内的床头柜上发现留存有一件带血的男式白色T恤衫,在沙发上还发现两只留有血指纹的装衣服的马夹袋(已提取,上留有的血指纹条件极差);紧靠沙发靠背的墙面上发现留有少量血迹及毛发;在冰箱冷藏室的门上发现留有大量血迹及若干毛发;在进房门右侧的南墙距地约30厘米的墙面上留有血痕及血手套印;在洗衣机南端前侧的地面上发现留有若干毛发。

对于顾敏黎的伤情,第一时间收诊顾敏黎的上海仁济医院《首次病程录(1995年7月6日)》是如此描述的:患者顾敏黎,女,39岁,头面部多处刀砍伤伴出血3小时入院,头面部多处刀砍伤,全身血迹,随后救护车送我院,入院检查:神志恍惚,全身血迹,血压零,心率142次/分,律齐,心音尚有力,两肺(一),腹平软,肝脾未及,无压痛。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有外伤及颅骨、双瞳等,92.5CM对光好,四肢有力。诊断头面部皮肤裂伤,失血性休克,在急诊室予抗休克治疗,同时头部加压包扎,随头颅CT检查,颅内未见明显异常,送手术室予清创缝合治疗。

梅吉祥是第一个发现妻子顾敏黎被害并将其送往医院就医的,可案发4个月后,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被害人顾敏黎的母亲陈玲仙向警方报案,称梅吉祥便是凶手。案子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经过长时间的审讯,梅吉祥供出作案同伙孪生兄弟梅吉扬。

1995年12月4日和6日,梅吉祥、梅吉扬两兄弟先后被南市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96年1月,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梅吉扬首先翻供。在看守所与律师会见时,他抱头痛哭,声称自己是被冤枉的。

12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不公开审理两梅杀人案。1997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梅氏兄弟故意杀人罪成立,梅吉祥被判死缓,梅吉扬被判12年。

1997年年末,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两梅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民主与法制》周刊第17期,对“两梅案”进行了报道

无作案时间和动机?

对于这起案件,陈永生表示,这起案件可以称作标准的“三无案件”,即无作案时间、无作案动机、无支撑指控的证据。

陈永生表示,综合全案所有有关有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可以梳理出大梅当天的行踪轨迹,案发早上,大梅7:35左右出门送孩子去暑托班,7:50左右将孩子送到其上班工厂隔壁的暑托班,7:55左右到工厂上班,此后与多名工厂同事碰面打招呼、沟通工作事宜,8:50左右碰到厂医。厂医建议大梅早点去看红眼病,以防传染给别人。大梅处理完工作事务后,于9:30左右去隔壁沪南医院看病,当时还有两位同事委托大梅帮忙挂号;9:45,看好病的大梅回厂后又处理了一起客户上门急需理赔的工作,去二楼仓库找了仓库负责人办理领取灯具零件的手续,交给了客户;10:00左右,大梅找厂领导签了出门卡,回家休息,然后发现顾敏黎重伤后报警。

而法院判决认定的案发经过为:1995年7月6日上午8时许,梅吉祥在家中借故与顾敏黎争吵后……两名被告人作案后伪造现场,并立即赶至单位上班。

“法院判决认定两梅的作案时间从8点开始持续了半个多小时时间,而能证明8点半左右大梅在工厂上班的证人至少有8人,证明小梅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也至少有2人。那么有没有可能是两梅先到工厂签到上班,然后返回家中作案后再回到工厂上班呢?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通过实地勘察,从大梅家中到工厂的距离,哪怕以非常快的速度骑自行车,法院认定的作案时间也仅够往返,几乎再没有多余的时间用来杀人。因此,基本可以推断,两梅是没有作案时间的。因此,没有作案时间可以说是本案非常重大的一个疑点。”陈永生教授说。

此外,对于两梅的作案动机,陈永生教授也认为存在疑点。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梅吉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逐渐对妻顾敏黎不满,竟萌生杀妻歹念……

“从判决来看,法院对于两梅杀人动机的描述是十分模糊的,什么叫家庭琐事?综合该案的证据材料和当时媒体的报道,一种比较主流的说法是顾敏黎管钱管得比较紧,大梅经常因为要钱和顾敏黎发生争执,久而久之产生了杀死顾敏黎的想法。那么这种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呢?据了解,当时大梅家的经济状况是比较好的,夫妻两人的月收入有700多元,这是个什么概念呢?我当时在湖北一所本科院校教书,收入算是中等偏上,一个月的工资才230元,因此可以说,大梅家的收入在当时还是相对比较高的。所以,大梅到底有没有必要因为妻子管钱管得比较紧就杀人呢?他完全可以采取不上交工资给顾敏黎甚至离婚的做法,没有杀人的必要。另外,法院认定印证大梅为钱杀人的一个事实是,顾敏黎重伤住院过程中,大梅曾取出家中一笔钱。我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大梅杀人动机的佐证,相反,顾敏黎重伤住院需要花钱治疗,哪怕单位可以报销,一般也都是先交钱看病再走报销程序的。此外还要应对日常开销,大梅取钱是符合正常逻辑的。”陈永生教授说。

而对于小梅的作案动机,陈永生教授表示:“法院判决并没有对于小梅作案动机的明确认定,只说大梅产生杀妻念头后便找小梅共谋,小梅二话不说就同意了。哥哥要杀嫂子,弟弟也不问原因,更不加劝阻说和,反而立马同意一起杀人,这是非常违反常理的。此外,根据两梅家人尤其是大梅女儿(案发时八岁)的回忆,大梅和顾敏黎之间的感情是不错的,案发前一晚,他们一家三口还玩纸牌玩到很晚,而且玩得非常开心,可见判决认定大梅对顾敏黎因家庭琐事不满是值得商榷的。”

在案证据和认定事实不足以证明犯罪?

对于这起杀妻犯罪的证据,陈永生教授也表示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地步,法院认定的相关事实也多处存在矛盾和不符合常理之处。

“首先,问题最大的就是小梅。全案指控小梅犯罪的,只有大梅一份口供,再有就是小梅自己的有罪供述,其他再无相关证据证明小梅犯罪,甚至被害人顾敏黎从头到尾都没指控过小梅。而且,两梅的口供是非常不稳定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都有,但警方只选取了有罪供述作为证据。因此,对于小梅的定罪可以说十分牵强,违反了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证据法规则,即口供补强规则。”陈永生教授说。

陈永生教授表示,对于能够证明小梅犯罪的两份口供中,大梅对自己的口供,在申诉状中说明了当时的情况,一方面是顶不住警方连续审讯的压力,另一方面他认为有人看到弟弟案发时也在上班,最后总会搞清楚,所以供出了弟弟。而小梅在开始不认罪,后来预审员拿出大梅的口供,小梅才写了认罪书。在认罪书中,有很多“在承办人日以继夜、通宵达旦的帮助教育下”“回单位以后要加倍工作,报答承办人员,重新做人,以新的姿态全身精力投入工作”等类似表述。这说明两梅在作出有罪供述的时候,不但涉嫌遭遇了疲劳审讯,还非常可能遭遇了诱供,合理推断办案人员向小梅说过认罪之后就可以回单位继续工作等。否则,小梅不可能还会写回到单位怎么怎么样。此外,梳理案卷材料可以发现,两梅有罪供述对于犯罪经过的描述,每做一次供述就比上一次内容多一点,详细一点,而且是结合警方办案进展信息进行完善,可以说诱供痕迹是比较明显的。

“而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两梅先后翻供,大梅声称遭遇了六天六夜的连续审讯,自己的身体和精神已经崩溃,口供完全是遵照办案人员的意思所写。最高法关于口供适用的规则要求,庭前供述稳定,开庭阶段翻供,如果其庭前口供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庭前供述就不稳定,最后作出有罪供述,又在开庭阶段翻供的,其口供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本案的定罪却认定了两梅的口供,这是不符合相关证据规则要求的。此外,在犯罪现场,警方也没有提取到任何可以证明两梅犯罪的证据,现场没有任何与他们吻合的指纹、脚印、血迹或毛发。在当时的条件下,这些都是可以做DNA鉴定的,而且当时公安部也发过通知,命案发生现场的生物检材是要做DNA鉴定的,但是警方却没有做,这也是非常奇怪的。”陈永生教授说。

除了上述证据层面的疑点,陈永生表示,判决对于作案经过的事实认定也有诸多疑点。

判决认定,被告人梅吉祥即取出事先准备的柴刀朝顾的头部猛砍数刀,致顾当即昏倒。此时在一侧等候的被告人梅吉扬闻声上前,按梅吉祥的授意先后传递木凳、菜刀。被告人梅吉祥再次用木凳、菜刀猛砸猛砍顾的头部,被告人梅吉扬用菜刀砍伤顾的脸部和右手。之后,被告人梅吉祥唯恐顾不死,还用皮带猛勒顾的颈部。行凶毕……

“两个正值壮年的男性,面对一名女性,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先后使用柴刀、木凳、菜刀、皮带等工具,持续用猛砍、猛砸、猛勒等方式,竟然没能够将其杀死,这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此外,大梅家居住在上海一幢临街的老式弄堂里,街坊四邻挨的非常近,隔音效果也很不好,且事发时间正是早上人们吃早饭上班的时间,人流量很大,如果是共谋杀人,两梅完全可以提前选择更好的时间和地点来降低被发现的风险,这也是案件的一个疑点。”陈永生教授说。

凶手另有其人?

“这起案件离奇的地方还有很多。”陈永生教授表示,“从刑事案件侦查的角度来说,犯罪一般有三种类型,财产类犯罪、情感纠葛矛盾冲突类犯罪,还有一种就是与性有关的犯罪。这起案件中,没有任何财产损失,现场也几乎没有大范围翻动,唯一翻动是现场一个橱柜里的信件,说明凶手在意的不是钱财而是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排除了这个案件是财产类犯罪;与性有关的犯罪更谈不上,因此本案最大的可能就是情感矛盾冲突类犯罪。对于这类案件,警方一般应该要仔细调查被害人的人际交往状况,但是本案中警方并没有仔细调查被害人人际交往包括单位情况,反而重点围绕两梅进行调查,这是违反刑事侦查常规的。”

根据相关证据和相关报道,案发时,顾敏黎当场用家里晾衣服的一把丫叉(头为铁质)与对方搏斗,丫叉头上有血迹。但案发时,两梅身上没有半点伤痕,而巧合的是顾敏黎单位同事舒某当天头部受伤,曾经在白天和晚上分别由人陪同去医院就诊,并在7月22日报销了一笔800多元的医药费,这些由当时陪舒某去医院的两位证人以及公司的财务账册可以证实。

“根据两梅家人尤其是大梅女儿的回忆,当时顾敏黎和舒某走得非常近,案发前近一年的时间,顾敏黎经常乘坐舒某驾驶的汽车前往地点较远的外高桥保税区的另一办公地点。案发当天是顾敏黎公司老总的生日,顾敏黎原本和同事约好是要去外高桥庆生的。案发当天早上,小梅的媳妇看到顾敏黎一边吃饭一边向门外张望,好像等人来接她。而案发后,警方采集顾敏黎单位同事的指纹,唯独舒某请假没有到场。前面我们分析了这个案件是情感纠葛冲突的案件,而种种迹象都表明舒某和顾敏黎关系是不一般的,但是警方并没有沿着这条线索侦查下去。”陈永生教授说。

据悉,刘炳华连续多年实名举报疑似真凶舒某,在两梅案的相关申诉材料也多次提到相关事实。

“总的来说,这个案件疑点还是很多的,不管是从认定两梅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来看,还是从凶手另有其人的角度来看,本案大概率是一个冤案,相信最高检的这次复查,最终会给出了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答案。”陈永生教授说。

本案后续结果如何,本刊还将继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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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两梅案”:证据疑点重重,改判曙光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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