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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口罩150万余只,涉案金额近500万元的系列案告破 | 2020全国消费品质量执…
两级联动 协同查办——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伪劣口罩案
□ 通讯员 张律 特约记者 曹吉根/文
从一条“微信朋友圈销售问题口罩”的举报线索顺藤摸瓜,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借助案件分析研判、市县两级联动和技术执法手段,使一起销售极为隐蔽、涉案产品源自印度、涉案金额近500万元的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逐渐浮出了水面。
3月初,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了一条有人在微信朋友圈销售问题口罩的举报线索。线索举报人称,其依据朋友圈得到的消息购得的数万只口罩或存在质量问题,不少使用者反映“太薄了”,起不到防护效果。该局迅即部署执法行动。
根据前期摸排情况,执法人员对涉案微信号朋友圈的海量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并请消费者帮助以约见的形式,与林某某等人取得初步接触及询问机会。3月20日,执法人员对线索指向的经营地址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部分林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的防疫口罩,不仅属于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的“三无”产品,且无法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口罩购进票据。
在对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过程中,最初林某某狡辩称其购进口罩是为了自用。执法人员通过法律教育等方式,尝试突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同时从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中发现其曾与其他人谈及“厦门提货”、口罩数量远远大于正常自用数量等自相矛盾之处。林某某最终承认已经销售“三无”口罩25000个、销售金额75000元的事实。执法人员进一步在林某某手机中调取了销售口罩的微信记录、转账记录信息,以此摸排出其上游经销商和销售去向,初步摸清了该批口罩的上下环节销售链条。
“与传统的销售模式比较,微商销售渠道绕过诸多监管环节,各级代理之间单线联系,销售极为隐蔽,又具有跨地域等特点,传统执法手段容易错失办案时机。”本案经办人员、温州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四处冯小宇介绍,在案件查办之初,该局果断成立由多名办案骨干组成的专案组,对案件查办走向、环节、可能遇到的困难等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并研究制定行动方案,及时收集口罩的关键证据,以摸清交易网络、追溯案件源头。
3月21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320”口罩案件专案组。由于当时温州疫情形势严峻,就连高速公路都采取了封道措施,为防止办案行动失去时机,该局向线索指向的上游环节所在地龙港的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指令。当日,龙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指令后立即出动,迅速锁定“三无”口罩上游经销商,现场查获无中文标签的口罩产品共3箱合计105盒,每盒口罩内装有40个口罩,共计2020个。据了解,该批口罩外包装上印有“FACE MASK SURGICAL DISPOSABLE 50PCS”等字样,但均未标注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
冯小宇介绍:“由于案情发生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又涉及多地,因疫情管控原因给案件的快速查处带来一定困难。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这次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联动机制,在获取其上游经销商的信息后,指挥协调龙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迅速出动对涉案人员进行突击检查并及时反馈查办情况,形成了两地同时办案、协同推进的局面,这为及时全面查清案情抓住了关键时机。”
至此,已进一步查明林某某的上游经销商陈某某共销售上述口罩85000个,销售金额218500元。此后,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查到上述口罩的来源地为福建厦门。专案组又联合公安部门、厦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实现行刑无缝衔接,最终查清涉案口罩系从印度购进,数量足有150万余只、涉案金额近500万元。
由于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信息,其产品定性以及危害性难以把握,因此在组织搜集实物证据的同时,执法人员对涉案口罩进行了抽检。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确定,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42.7%、防护效果9.7%,远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这也成为产品定性为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将技术执法装备、技术手段运用到执法过程中,甄别和挖掘案件线索,最终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
“微商案件作案形式比较灵活,要取得办案效果、真正保障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就需要在短时间内对其整个链条网络进行打击。”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负责人表示,执法人员对电子商务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办,为今后形成电子商务领域违法案件查办流程提供了模板。
因上述检测不合格口罩销售金额均已超50000元,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本案的8名涉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此,林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口罩,销售网络涉及温州、厦门等地,涉案口罩150万余只,涉案金额近500万元的系列案告破。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该局已查处产销假劣口罩等各类违法案件349起,罚没款406.86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案件6起,对该类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与打击。
精准研判 优化办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过期口罩案
□ 吴刚 李想/文
今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四)上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川姜镇磨框村一家家纺企业的仓库贩卖过期口罩。
指挥中心接举报后迅速进行研判分析,口罩作为疫情防控期间的重要物资,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作案的目标。由于该举报称口罩是通过快递进行贩卖,销售范围广造成危害大,该举报线索存在大案和要案的可能性。指挥中心将该举报线索流转到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迅速安排人员对线索进行摸排核实。
到达磨框村后,执法人员通过拉网式排查发现一户人家大门半开,有人员进出迹象,外墙上有“华龙库存3号仓库”字样。执法人员随后对该户全面检查后发现,3号仓库位于民宅内西侧,现场堆放有大量“绿盾”牌口罩(包装上标注有效期为5年),部分口罩已经过期,现场有群众在挑选购买。后经现场询问,当事人交代共有3处仓库。执法人员立即对另两处仓库进行核查,发现1号仓库同样堆放大量“绿盾”牌过期口罩。在掌握上述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部门对接,请予协助并提前介入。检查中,通过调取1号仓库录像发现,1月27日有两辆货车装走了大量口罩。公安部门迅速利用监控向上述车辆所属地发出协查通知。
由于涉案口罩情况复杂、数量巨大,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当日采取了查封措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被堆积如山的口罩震惊了,几间两层楼高的仓库内塞满了口罩,数量巨大,品种规格繁杂。执法大队不畏艰难,在正月初四无法请到工人的情况下,迅速协调组织20余名工作人员,连续4天进行清点,最终将所有口罩进行了分类,查实库存的过期口罩共计278996只,固定了相关证据。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立案后,通过调取当事人的快递销售数据(共12单),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以逐个致电询问顾客并录音等方式调查核实过期口罩销售情况。
在取证过程中,由于疫情期间各地管控较严,跨区域调查可能存在感染风险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查明案情,执法大队第一时间开通线上办公、优化电子取证。通过电话语音和微信视频,向证人出示执法人员证件信息,要求核对证人身份信息,证据展示,接受调查询问,并将上述音频视频及时刻录光盘作为电子证据。
在查实过程中,当事人声称上述口罩是2019年初向南通某企业回收的家纺废料。在取证上由于时间较久,很多材料都无法核实,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案情进行了又一次梳理,通过向上海上游卖家核实情况、调取运输沿途监控录像等多种手段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经查实,涉案过期口罩是当事人2019年从某口罩厂家回收的积压产品,是用来做报废处理的。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为牟取利益,将本应报废处理的口罩对外销售,共计销售54000余只,其中含过期口罩13200只(销售金额19760元);以对外最低售价1.3元/只计算,库存待售的278996只过期口罩的货值金额至少为362694.8元;当事人经营过期口罩的总货值金额至少为382454.8元。因涉案口罩的购进价格无法核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278996只过期口罩,并处罚款592000元。
部门联动 雷霆出击——广东清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等部门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医药酒精窝点案
□ 粤清/文
在全国人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初期,口罩、医用酒精等防疫用品在市场上十分紧缺。然而,个别不法分子却将此视为“商机”,打起了制假贩假的歪脑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今年2月,广东清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等部门,严格监管,重拳出击,一举捣毁了制售假冒伪劣医药酒精产品窝点,现场查获假冒伪劣医用酒精近6000瓶、未装罐原料约4吨。
今年1月底,清远市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检查时发现,某文具店销售的一批标示为“广州市白云区医疗制剂中心”生产的“医药酒精(乙醇75%)”,无正规标示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标准、使用期限、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仅标示使用范围为“本产品是经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的普通食用级酒精,系医疗卫生、家居消毒、化工溶剂、酒精炉燃料等上乘用品”等内容。为核实该批“医药酒精(乙醇75%)”产品的情况,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于1月3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并将线索上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
清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佛冈县局上报的“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医药酒精产品案件”线索情况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核查处置。执法二科科长张德虎,已连续在执法一线工作近一个月时间,虽然很疲惫,但他说:“我是一名军转干部,虽然现在脱下了军装,但仍要保持军人的本色,要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我的基本工作!”。他带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将涉案产品样品送至清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样品含甲醇45.8%、乙醇4.4%,与产品标示(医药酒精,乙醇75%)严重不符,且甲醇含量超标。甲醇是一种有毒物质,超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如果这批不合格酒精产品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由于此案已涉嫌犯罪行为,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清远市公安局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并加强与清远市检察院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召开清远市检察院、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参加的“两法衔接”协调会,共同进行案件分析研判。
在案件调查期间,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公安部门对查获的有关“医药酒精(乙醇75%)”产品进行抽样,并委托中科院广州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乙醇含量均不符合标准要求。佛冈县市场监管局也发函给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请求协助调查,核实该局辖区是否有广州市白云区医疗制剂中心。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方查找,最终确认该单位并不存在,并将情况反馈至公安部门。
通过清远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线索,2月5日,清远市公安部门成立“2.05”专案组对该案件立案侦查。经过5天的循线追踪和排查该销售商信息,专案组从中发现销售商、生产厂家等信息。经查,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期间,严某勇购进甲醇、乙醇等原材料,自行按照一定比例勾兑、灌装成酒精产品,并标上“75%、95%、消毒液”等字样的标签,销售给朱某文、范某玲夫妇,销售金额33.37万元。朱某文、范某玲将购进的酒精产品通过简单分装后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9.59万元,其中销售给吴某德、蔡某青21.31万元。吴某德、蔡某青在网上销售给700多名客户,销售金额16.70万元。
2月9日,专案组执法人员分别在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太和镇等地展开行动,一举捣毁了伪劣酒精销售商、中间商及生产厂家等在内的全链条犯罪上下线,现场捣毁生产窝点及存储仓库3个、销售点2个、生产线2条,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现场控制15人),缴获假冒伪劣医用酒精成品近6000瓶,未装罐原材料约4吨、待装罐空瓶约1.5万个,待粘贴标签一批。
9月8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严某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他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查到底 协作打假——江苏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熔喷布案
□ 黄睿波 张春华/文
今年3月9日,江苏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接崔某举报,称其经人介绍于2月底向苏州吴江某纺织公司吴某购买800公斤、价值22万余元的口罩用熔喷布,并口头约定熔喷布过滤效率须达到90%以上,而在产品交付后,却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彼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熔喷布作为重要的防疫物资生产原料,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精干执法力量,组织指导属地江阴市场监管部门展开调查,第一时间固定交易合同、过滤效率约定、货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并对该批无任何产品标识标注内容的涉案熔喷布产品进行封存并取样检测。检验机构经检测发现,该批涉案熔喷布过滤效率仅有5%,确认为劣质产品。因涉案金额较大,无锡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江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初步调查案情,力促两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
通过对举报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的分析研判及联系苏州吴江某纺织公司,执法人员得知,吴某原为该公司员工,但目前已离职。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涉案熔喷布是吴某假托纺织公司之名从事个人倒卖经营的产品。联合专案组多方联系该纺织公司负责人及与吴某熟悉的人员,获知吴某离职后一直从事纺织品经营倒卖,并通过吴某的下游销售商,定位了吴某位于苏州某丝绸市场的经营场所,之后迅速组织执法力量赴苏州进行实地调查。
面对执法人员出具的涉案熔喷布检测结果、交易合同、网络聊天记录、货款支付记录等证据,吴某交代了其从苏州某丝绸市场购进涉案熔喷布产品并倒卖销售给崔某的违法事实,并提供了涉案熔喷布的供货渠道。
为加强源头打击,截断劣质熔喷布流入市场的销售链,联合专案组会同苏州当地执法部门,根据吴某提供的有关线索,对其供货商刘某进行突击检查。在刘某对涉案熔喷布进货来源含糊其辞的情况下,执法人员通过对其个人微信网络聊天记录仔细筛查,根据涉案熔喷布销售单价,从众多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内容中,筛选查实了进货渠道,并随之牵出了一条吴某、刘某、钱某、马某、杨某、袁某等多人倒卖涉案劣质熔喷布产品的销售链条。随后,执法人员连续3天对苏州某丝绸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初步查实了吴某、刘某等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熔喷布产品价格上涨的时机,以“水刺无纺布”假冒熔喷布销售牟利的违法事实。
因吴某销售劣质熔喷布产品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在“熔喷布”“无纺布”等产品质量国家标准认定、检测机构检定结论、业内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等涉及案件定性及调查方向的关键环节,全力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案件侦办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吴某、刘某等涉案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侦办中。
深挖线索 克难制胜——山东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产品标识口罩案
□ 贾兴华 鲁菊/文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破了原本平静安祥的生活。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成了市场流通的“硬通货”,急速增大的需求带来口罩生产经营规模大幅提升,部分用于防疫的口罩存在质量不达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和“三无”等违法违规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山东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有这样一群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的“守护者”,他们在查办口罩违法案件时,不怕吃苦,迎难而上,分工协作,与违法嫌疑人斗智斗勇,圆满完成了案件的查办工作,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驾护航。
4月27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一份天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的协助调查函,厚厚的文件里有当地派出所及市场监管局的多份文书、案件取证、物流数据和微信转账图片,并附有实物口罩一包。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了解到,天津市当地一家企业于疫情防控期间准备复工,计划购进1万只口罩给复工员工使用。由于当时防疫物资紧缺,辗转多个渠道终于在网上从武汉人张某手里买到口罩,并以每只口罩16元的价格付款。但收到口罩后,却发现产品本身无任何标识,外包装无厂名和厂址,就连基本的商品名称也没有。这家企业怀疑产品有问题,于是与张某协商退货,但并未有结果,于是向天津西青区派出所报案,并向市场监管局举报。
由于张某当时出售口罩时提供了青岛沃普艾斯日用品有限公司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商品物流信息显示寄货人为解某琴,邮寄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青岛农商银行莱西姜山支行。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请求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青岛市沃普艾斯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三无”口罩及口罩寄货人解某琴的相关情况。
收到协助调查函后,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七大队执法人员精心研判寻找线索,经过周密部署后于4月29日前往莱西市对青岛市沃普艾斯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月19日复工,由当地经济委员会开具了复工证明,而天津转来的协助调查函中的检验报告日期则为2月2日,从日期上可初步认定张某提供的口罩检验报告是伪造的。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该公司疫情之前并未生产过口罩,一直生产的是艾灸贴的相关产品,公司也没有叫解某琴的员工。
为了更准确地掌握案件的情况,执法人员邀请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口罩抽样人员现场核对,该公司所生产的口罩与涉案口罩样品为不同产品。两种口罩的无纺布层数不同、纹路不一样,耳带绳焊接方式也有较大差异,沃普艾斯企业生产的口罩熔喷布层细腻顺滑,涉案口罩样品则极为粗糙。
执法人员又现场调取了该公司自复工以来发往天津的产品数据,2月19日发货产品为热敷贴,2月22日发货产品为隔离衣,均无协查函中2月20日发货的口罩,且收件方均不是受害公司。至此,青岛市沃普艾斯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嫌疑基本排除。
由于涉案产品为空白包装,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典型的“三无”产品,普遍存在对当事人锁定难、取证难、定性难、查办难等实际问题。但执法人员没有放弃,他们重新梳理线索,发现张某出售口罩前提供给受害方的产品照片上显示口罩印有“棉花朵朵”的标识,此为青岛盛久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产品的标识。为保险起见,执法人员马不停蹄奔赴该公司进行调查。疫情期间,盛久公司生产的“棉花朵朵”口罩仿冒者众多,淘宝、微商冒用其标识的也很常见。执法人员在盛久公司经过比对,涉案口罩也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
此时,调查几乎陷入僵局,无法得知解某琴身份,也无法查证涉案产品来源。但执法人员没有气馁,他们决定以物流单信息作为突破口。由于物流单信息中只有发货地点(马路边)、发货人姓名(解某琴)。为了不打草惊蛇,先从发货地点和快递公司入手。他们驱车130多公里来到姜山镇,但由于发货地点不明确,执法人员逐一走访了附近的银行、商店了解发货人的信息,但都没有结果。面对困难,执法人员没有退缩,他们在手机地图上搜索了相关快递公司的办公地点后,顾不上吃饭,驱车赶往快递公司。在快递公司只能查到发货人的姓名和电话。快递员称,只知道发货人在附近上班,其他一无所知。案情又回到起点,锁定当事人仍然困难。
由于依据现有的手段不能仅通过一个手机号查到当事人的身份证、住址及其他情况,青岛市市场监管局积极与青岛市公安局沟通,说明案情,请求协助。青岛公安部门也非常重视,积极协调了莱西市公安部门配合。5月12日,在莱西市公安局食药环分队侦查大队的帮助下,执法人员通过查找涉案手机号掌握了解某琴的身份信息后却发现,该手机号不属于解某琴,而是属于一个叫解某红的人。通过户籍管理系统中照片分析,解某琴与解某红应为姐妹。
于是,执法人员决定对快递小哥、解某琴与解某红分成3组分别进行询问,并做好全程记录。通过询问,执法人员基本锁定了实际发货人为谢某红,发货时借用了其姐姐解某琴的身份证办理手续。谢某红成为本案关键突破口,她虽然承认以姐姐解某琴的名义往外发快递,却不承认涉案口罩是她发的,只说她在姐姐开的商场里帮忙,经常有镇上的人过来把快递放下让她们发走。而对货源从哪里来,是谁让她发的货等情况,拒不透露。面对当事人的否认,执法人员进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讲解,通过长时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心理公关,谢某红的心理防线出现松动,她在手机微信中反复点看微信聊天。通过这一细节,征得她本人同意,调取了手机里她与上家迟某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语音记录。在事实证据面前,解某红最终如实交代了货物的来源和去向。
经核实,解某红从姜山镇迟某凤手里以85000元的价格购得1万只口罩,以1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萧,盈利28000元。(迟某凤与张某萧均为莱西市姜山镇人,二人已另案处理。)通过在解某红手机上提取的快递信息,以及对迟某凤与张某萧的调查询问,包括张某萧与张某之间的转账记录,最终锁定了3人的违法行为,确认武汉人张某以160000元的价格从张某萧手中购买1万只口罩,张某萧则让解某红直接发货给天津受害公司。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销售无产品标识口罩的当事人解某红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2600元(货值金额20%)、没收违法所得28000元、罚没款合计50600元的行政处罚。相关案情结果已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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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费指南》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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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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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朋友圈销售伪劣口罩150万余只,涉案金额近500万元的系列案告破 | 2020全国消费品质量执法稽查典型案例特别报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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