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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农村违建,为何只拆我的?”高明法院这样判!
编辑按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高明区情,围绕乡村振兴战略,高明法院微信号推出“明法君说民法”栏目,通过讲述近期高明法院发布的《高明农村审判白皮书》里的涉农案例,宣传相关的民法典知识同时,让社会各界了解高明法院在参与农村治理作出的努力,共同思考如何开展今后的法治建设之路,促使高明不断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对于农村来说,
村民自己盖的房子、围墙随处可见。
这些房屋有的属于违章建筑,
存在安全隐患或占用公共区域。
那么农村违建房屋是否一定要拆除呢?
村民能否以还有其他违建现象为由,
阻止部门对自己的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今天,明法君就带你
看看高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村民委员会向被告荷城街道的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提交强制拆除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后被告对该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取证,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案涉的围墙在加建前并未向村委会申请。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测并向原告进行调查。
原告在调查笔录中确认案涉的围墙已建成,所占地没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向村委员或者村民小组申请,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同日,被告作出《拆除通知》,要求原告在十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乡村建筑规划许可而建筑的围墙,并告知原告相应的复议或诉讼权利。次日,被告将该《拆除通知》张贴于原告的房屋墙壁上。原告对该通知不服,遂向高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原告所建的涉案围墙并不在其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证载范围内,也没有经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同意,更没有得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被告据此认定原告建筑的围墙属于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在作出《拆除通知》前,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取证、向原告本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符合法定程序。同时,被告是否对其他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系另一案件问题,不影响对本案所涉的《拆除通知》合法性的审查。综上,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被告作为镇级人民政府,其依法享有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进行查处的职权。
实践中,个别村干部或者群众带头占用集体土地违建,其他村民发现侵占集体利益后没有得到惩罚,便随之争相效法,错误地认为法不责众。实际上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拆除违建工作中各个击破,因为是否对其他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系另一案件问题,不影响对某一单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处理。村民不能以还有其他违建现象为由,阻止城市管理部门对自己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对其他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系另一案件问题,不影响对特定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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