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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互联网法院是如何审案的?

2020-11-04 09: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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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传播君 李晗 网络传播杂志

从网上诉讼平台进入,仅需5分钟便可完成起诉诉状的填写和提交;当事人不用同时出庭,选各自有空的时段即可参与庭审辩论……这是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而且24小时不打烊。在数字技术的助力下,互联网法院如何革新审判模式、维护网民权益、厘清网络平台侵权责任、保障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对此,传播君专访了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

数字技术革新审判模式

传播君:杭州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让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平台,不同步参与诉讼。请您谈谈这一模式的建立过程以及运用优势。

杜前:互联网纠纷案件当事人遍布全国乃至全球,经常面临开庭排期而当事人又处于不同时域的矛盾,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打破空间限制后,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进一步打破时间限制,让司法更加便利人民、贴近群众。

2018年4月,我们首创的异步审理模式应运而生。首例运用异步庭审模式的案件是涉《金陵十三钗》的知识产权案件。相较于传统庭审模式,双方当事人拥有 48 小时的充足辩论时间。最终,该案以双方握手言和结束。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异步审理模式对全球司法服务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在哈佛大学于今年 4 月召开的“在线法院与司法未来”国际研讨会上被重点推介。

从审判实践来看,异步审理模式有三个优点。

首先,再造诉讼流程,突破时空限制。

当事人可利用空余时间,不同地、不同时、不同步地参与诉讼活动,真正实现“一次都不用跑”就解决纠纷。

其次,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法官从固定庭审时间中解放出来,可以在主持庭审的过程中兼顾其他工作。

再次,平衡诉讼能力,保障诉讼权利。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咨询专家、律师获得专业答复,精心准备每一个提问,周密思考每一个回答。

传播君:在创新审判模式的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该平台运行情况如何?

杜前:2018 年 9 月,我们上线运行全国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实现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截至 2020 年 9 月29 日,该平台共有底层节点 27 个,区块高度超过 8805万。

司法区块链所有节点存储的电子数据都会以哈希值(哈希算法中将任意长度的二进制值映射成的固定长度的较小二进制值,是一段数据唯一且极其紧凑的数值表示形式)的形式同步到链上其他节点,各个节点彼此相互作证,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从源头上固定了“什么人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网络环境,做了什么事”的客观事实,形成可溯源的电子证据。

传播君:平台拥有8805万的区块高度意味着什么?

杜前:按照时间顺序依次递增的区块组成区块链,而区块高度就是区块的标示符,它能够反映该区块在区块链中的位置。

每个区块通过保存前一区块的哈希值与其链接,并且本区块的哈希值将在下一区块产生时链接到下一区块里,这种环环相扣的块链式数据结构保证了区块链上的数据可溯源、不可伪造、无法篡改。

区块高度越高,就说明该区块链运行的时间越长,区块链上存储的数据越多,篡改链上信息的难度越大。

201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宪法e路行”公众开放日活动上,与会代表与媒体参观了解杭州互联网法院全流程在线诉讼操作方式。

传播君:如何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可靠的司法审查?

杜前:2018 年 6 月,我们上线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起一个专门的数据通道。与此同时,《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的发布,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探索了“三查三看”的区块链证据审查模式。

一查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在形成、传输、提取、展示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二查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区块链证据的收集、存储、提取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的区块链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查区块链证据的关联性。区块链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应从区块链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区块链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传播君:通过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记录和建立电子证据平台,这与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是什么关系?

杜前:电子数据作为最终案件审理的证据,涉及四个阶段 ——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提交。

以往,电子数据平台只是解决了电子数据的存证问题,并没有解决电子数据的取证问题,而基于区块链的技术可以确保电子数据从生成、存储、传输到最终提交的整个环节真实可信。

传播君:在将数字技术创造性地融入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作为法院管理者,主要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杜前:一方面,在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背景下,我们会通过互联网企业调研走访、加强培训等方式让法官及时掌握数字技术发展脉搏,站在推动数字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高度,通过司法裁判,及时回应数据权属、虚拟财产侵权等数字技术发展中的本真问题,从而构建更加契合网络空间法治化治理需求的交易规则、行为规范和权利边界。

另一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数字技术融入司法领域的“样板间”,我们将充分发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始终紧跟云计算、区块链、5G 传输等前沿技术步伐,推动审执工作不断提质增效。

同时,进一步释放数字技术蕴藏的巨大力量,离不开互联网司法人才建设。我们将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培养、引进更多精通技术与司法的复合型人才,继续为探索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发展引领航向。

传播君: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在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上发挥了什么作用?哪些新模式可以推广到普通法院?

杜前:互联网法院将互联网元素全方位融入司法,实现理念、技术、规则的全域创新。正是依托信息技术的赋能,2019 年我们法院的法官人均结案 1181 件,这个结案量在普通法院是难以想象的。

实际上,互联网司法的理念已经在全国复制推广,疫情防控期间更是助力司法“不打烊”。目前较为成熟的应用,如在线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以及电子送达平台等,均可以在普通法院推广。

2018年12月26日,全国首例互联网行政诉讼案在线开庭审理。在线审理方式让审理更便捷,进一步确保行政纠纷案结事了。

维护普通网民权益

传播君:杭州互联网法院曾经审理的“河南籍大学生网上求职遭拒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两会”工作报告。该案为何引起如此大的反响?

杜前:作为全国首例就业地域歧视案,“河南籍大学生网上求职遭拒案”向社会传导了反对地域歧视,依法保障公民平等就业宪法权利的司法正能量。

案件受理后,“女大学生求职被拒”“歧视河南人”“互联网法院”等热门词汇迅速引燃整个网络。该案能否审理好关系到司法公信力,是对互联网法院协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

我们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全媒体在线直播,当庭进行判决,将案件审理呈现在阳光下。通过充分辨法析理,用法治方式向全社会传达出反对“地域歧视”的态度。案件宣判后,相关微博话题讨论量达 1.7 亿。

传播君:此外,还有哪些维护网民权益的典型案例?

杜前:近期,我们审理了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电商平台提供检索服务违约案。原告输入词条搜索后,发现排名前三位的都不是自己所需品牌。

原告认为,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搜索降重、屏蔽高销量产品、屏蔽店铺等行为,违背电子商务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合同目的,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将其起诉到法院。

对这一案件的审理,有助于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检索服务领域的责任边界,探究模糊匹配这一算法的合理性,平衡平台经营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此外,在审理大量涉网人格权案件的基础上,我们还发布了全国首份《网上侵害人格权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对 AI 换脸、网络暴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都做了回应。

传播君:从司法实践来说,您对网民维护自身权益有什么建议?

杜前:一方面,网民应当依法合理维权。比如,在网络中发现有侵犯自身人格权的内容时,及时联系对方删除,如对方不删除或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应向网络平台运营者发出有效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提高证据意识,通过区块链等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另一方面,网民应注重加强自我保护。比如,选用安全合规的应用软件,不随意开放和同意非必要的读取权限,不随意输入个人隐私信息,定期维护和清理相关数据。

规范网络空间治理

传播君:杭州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大量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呈现出什么特点?

杜前:我们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发现收结案数量呈现连年翻倍增长的状态。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共受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25833件,结案25109件。其中,2017年收案902件,结案513件;2018年收案4754 件,结案 4122 件;2019 年收案12462 件,结案10310 件;2020年初至9月30日已收案7715件,结案10164件。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从作品类型来看,呈总体集中且类型增多的趋势,既有相对简单的涉图片、文字类案件,也有相对复杂的视频类、口述作品类案件;

从案件类型分布来看,呈现分布广且与产业分布高度一致的特点,当事人所在地域覆盖全国大部分省份,但相对集中在互联网产业和技术发达地区,案件涵盖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平台、网络音乐平台等众多平台;

从诉讼主体来看,商业维权现象凸显,非营利组织作为被告案件增长迅速;

从审理效果来看,通过个案裁判明晰规则的功能受到更多关注和期待。

传播君:您认为在解决互联网平台侵权纠纷方面,有哪些重点和难点?

杜前:在平台侵权纠纷治理上,我们注重通过平衡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生态司法保障,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结合社会期待和信赖,通过个案审理推动平台责任认定的具体化、客观化、法定化。明确提供云服务、微信小程序等基础性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豁免范围;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应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在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时,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其次,引导发挥好平台自治功能。针对支付宝用户虚构损失“骗赔”、电商平台消费者恶意退款等网络乱象,我们鼓励平台通过诉讼维权弥补治理漏洞,从而推进网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再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行为人公法私法双重责任,除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对于利用恶意差评向商家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因违反平台服务协议、损害平台利益,依法向平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支持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推动网络监管制度改革,形成协同治网合力,净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案例

首例互联网行政审判案件

2018年12月,我作为主审法官,开庭审理了首例互联网行政审判案件,即淘宝网店经营者胡某诉嘉兴市监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暨省市监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电商在网络经营活动中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无证销售婴儿奶粉的网络行政诉讼案件。事关食品安全民生福祉,无论是对普通消费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市场监管机关执法人员而言,都具有现实的警示教育意义。

传播君:您如何理解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新增的禁令制度?未来以什么举措来落实?

杜前:“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凸显了民法典的鲜明时代特征,在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知产保护、家事保护、人格保护“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权利保护体系。对互联网法院来说,这进一步丰富了司法制度供给。

对于日益增多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我们将通过程序、实体两个维度构筑权责清晰、体系完善的网络侵权责任规范体系。

一方面,坚持受害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保护的原则,通过典型个案细化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裁判规则,以类案指引规范网络行为,增强诉前化解类型化纠纷实效。

另一方面,针对涉网侵权纠纷存在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的特殊性,充分运用人格权保护禁令、诉前行为保全等程序性措施,强化运用临时性保护措施,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在“诉讼增量”的同时确保“服务增量”。

传播君:互联网法院会面临更多新型案件,而法律规定总是相对滞后,审判中可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该如何应对?

杜前:我们坚持包容审慎的司法理念,从法律背景、社会背景、产业背景和法院自身体制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整体把握,服务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

程序上,我们对于新类型案件建议采用合议庭审理,汇集众人智慧,还可以寻求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及互联网法治研究院的专家学者提供智力支持。

运用异步审理模式审理案件,诉讼参与人可以不同时不同地不同步参与诉讼。

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传播君:杭州数字经济发展可谓全国的排头兵,杭州互联网法院如何通过司法审判为数字经济发展赋能?

杜前: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在办理涉数据权益案件中,我们始终致力于平衡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促进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化。比如,我院审结了首例大数据权属案和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

“淘宝诉美景公司涉大数据权属案”

首例大数据权属案即“淘宝诉美景公司涉大数据权属案”。

由淘宝公司开发运营的“生意参谋”平台,是一款对网络用户浏览、搜索、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的产品。美景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售卖该数据产品从中牟利。

经过审理,我们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200万元。

该案首次界定大数据合法使用的边界,明确对于在原始数据基础上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开发者对于数据产品所享有的财产权益为竞争性财产权益,数据产品开发者可以此作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填补数据产品权益司法保护空白,为大数据产业的从业者营造有保障、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

“蚂蚁金服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案”

我们还审结首例公共数据不正当竞争案,即“蚂蚁金服诉‘企查查’不正当竞争案”。纠纷源于“企查查”在 2018 年将蚂蚁金服 2014 年的清算信息作为最新“警示信息”推送至平台。

我们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令“企查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通过判决,明确商业机构对公共数据利用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为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确立标准。

传播君: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如何看待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问题?如何平衡它们与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

杜前:只有消除、缓解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才能为市场主体建立可预期和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

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其实更多的是一种防御性权益,个人信息保护首先要遵循告知同意规则。

自由同意意味着数据流通在形式上合规、合理,强迫同意则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数据经过脱敏处理的情况下,即便没有获得个人同意,依旧可以流通利用。

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有几点考量因素:

重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平衡互联网产业新模式发展与用户隐私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

评估数据信息是否是网络运营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如果是其核心竞争力,那么裁判时,对于正当性也应予以更多地考量;

通过保护数据共享,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祉。

数字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它的价值既体现在传统的信用公平正义上,更体现在开放共享效率等新内容上。

在判断数据竞争行为是否正当时,除了以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为判断标准,也应以竞争效能的综合评价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在合理划分不同数据权益边界的前提下,给予各类数据权益不同的司法保护,方能为数字经济的发展营造出有保障、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传播君: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全国首个跨境贸易法庭,该法庭的运转情况如何?

杜前:我们的在线诉讼实践逐步从国内走向国际。比如,跨国网游公司韩国传奇 IP 株式会社收到在线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主动应诉,认可电子送达效力,为探索建立涉外电子送达机制提供了新路径。

同时,我们积极通过个案裁判明确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管理责任、海外代购产品安全标准等数字经济领域国际规则,对跨境电商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以往,由于跨贸平台约定管辖在国外,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的出现。

现在,法庭通过高效专业的审理,吸引更多的跨境电商交易主体以协议管辖约定“落户”,形成与输出相关案件国际管辖规则和裁判规则,平等保护不同国家、地区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国际营商环境。

传播君:您对互联网法院下一步发展有什么样的思考?

杜前:未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坚持机制变革和技术变革双轮驱动,以更大力度树立互联网司法模式新标杆。

深化机制创新,恪守增量保障和程序选择原则,持续健全在线诉讼新模式和电子诉讼规则。

推进技术创新,积极创制技术应用规则,合理划定技术边界。突出问题导向,加快互联网诉讼平台、司法区块链平台和各类平台的对接,全面推进与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合作,进一步明确数据流通共享原则、方式和权利义务,把各类信息系统用好用到位,真正做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

二是优化职能定位,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以更专业的司法服务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工作重心从机制探索、平台建设向确立规则方向转变提升。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和优化涉网纠纷案件管辖,从更高站位把握互联网司法裁判对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和网络治理的导向意义。

聚焦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涉网人格权保护、数据要素高效配置、科技成果充分转换、新型数字产权依法认定等重点领域,从行业角度、规则高度、治理维度,洞悉互联网产业特征,做好利益平衡,在合理确立各方主体行为边界的同时,保护好公民基本权益,保护好产业和创新。

加快对既有裁判规则梳理研究,通过法律出版社正式对外发行全国首个《互联网案件审判研究》系列丛书,进一步推广互联网司法治理经验。

三是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动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以更宽广视野不断拓展互联网法院发展路径。

以中央支持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为契机,深入推进跨境数字贸易法庭建设。完善互联网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依托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管理,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健全互联网司法指数体系,通过数字量化等更为直观的方式,全面展示互联网司法创新成果。

加强互联网司法人才建设,探索与党委、政府、科研院校和互联网龙头企业形成常态化的人才交流机制,当好网络空间治理人才培养的“孵化器”与“蓄水池”。

原标题:《揭秘!互联网法院是如何审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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