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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近4年起诉证券期货犯罪逾300人,查处不手软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20-11-06 16:5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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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金融违法犯罪,最高检表示,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必须毫不手软。

11月6日,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介绍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背景、案例主要特点以及检察机关、证监会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工作情况。

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前述典型案例涉及6个刑事犯罪案例和6个行政违法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有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还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他指出,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6个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上述6个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或者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零容忍、不放纵的证券期货犯罪司法政策。”郑新俭说。

最高检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玮亦表示,司法实践中,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待金融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必须毫不手软。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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