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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租客各执一词,究竟谁违约了?
房东与租客之间好像有着说不完的故事
那么当承租人违约时
能否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呢?
01
案情回顾


02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吕某应原告要求,于2017年11月8日在《解除租赁房屋申请书》签字并落款当天日期,并当场将该申请书交付给原告,原告对该申请书也未提出异议,故该申请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从申请书内容看,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明确表示不再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申请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而2017年11月8日签字确认并交付《解除租赁房屋申请书》的行为视为双方对2017年6月20日解除合同的事后追认。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20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二被告不再负有缴纳租金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之前,即2017年6月20日之前,二被告是否欠缴租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已对租金做出了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计算,二被告尚欠原告樊某某租金共计40860元,故二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某某房屋租金40860元。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房屋的交接是承租方和出租方共同负有的义务,不仅承租方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同时作为出租方,也负有义务主动将租赁房屋及时收回,避免损失扩大。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应当结合合同法其他条文来理解,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守约方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承租人根本违约或者预期违约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如果出租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也构成权利滥用。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
文字:民一庭 李睿
排版设计:审管办
原标题:《房东租客各执一词,究竟谁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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