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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披露:国家新闻出版署近期对“买卖书号”行为进行检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国家新闻出版署已于近期对“买卖书号”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据国务院研究室主管主办的国家级出版单位——中国言实出版社官方网站11月2日消息称,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通知,对“买卖书号”行为开展专项检查。《通知》指出,近期工作中发现,“买卖书号”行为仍在一些出版单位存在,并出现一些新的手法和方式,以合作出版之名行“买卖书号”之实,严重影响出版秩序和行业形象。《通知》列出了专项检查针对的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截屏图
《通知》强调,要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对查证属实存在上述“买卖书号”行为的出版单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吊销许可证。《通知》还强调了其他五个方面的处罚措施以及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中国言实出版社消息称,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副主任郭玮在文件上批示:请出版社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秘书司、机关纪委做好督促指导,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出版社接到文件后当天召开经理办公会,传达学习文件精神和郭玮副主任的批示,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公司“买卖书号”行为自查领导小组,总编辑朱艳华任组长,自查小组负责按要求自查《通知》指出的五个方面问题,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逐项落实。
此次对“买卖书号”行为的专项检查也已在江苏省展开。
据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官方网站11月5日消息,11月4日,省新闻出版局印发《关于对“买卖书号”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布置专项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从11月上旬启动,重点检查图书出版单位是否存在以管理费、书号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放弃编辑、审核、校对、印刷、复制等把关职责等违规行为,确保出版流程各环节规范有序运转。省局将强化结果运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关于“买卖书号”行为,相关法规已明令禁止。2016年2月第四次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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